日前,京山县人民法院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万元。
天门人郭某自2004年开始经营野生动物生意,办理有《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但从2006年起,郭某再未到天门市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年检许可证,而是非法经营野生动物,如野鸡、野鸭、喜鹊、刺猬、麻雀、野兔、白头翁、蓝翡翠等。
2013年3月,湖北省森林公安局太子山分局侦查人员在郭某经营的门店、冷库、住处搜查出大量野生动物,包括5只疑似猫头鹰、11只疑似燕隼等动物死体。经鉴定,该疑似猫头鹰为松雀鹰、疑似燕隼为鸮形目鸟类,均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
随后,京山县检察院依法对这起非法收购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松雀鹰、鸮形目鸟的刑事案件提起公诉。(记者 李凯 通讯员 韩龙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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