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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期有调整 9月1日实施

发布时间:2017年07月04日09:51 来源: 咸宁新闻网

咸宁新闻网讯(记者吴青朋 通讯员潘勇)3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9月1日起,我市将正式实施最新的《咸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31日,为我市城乡居民集中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期,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城乡居民应在集中办理期内,一次性缴纳下一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如果错过这一时期,中途将不能办理(新生儿除外),只能在以后的集中缴费期内再办理次年的参保缴费手续,当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金将不予支付。

当年出生的新生儿,应在出生后90天内办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手续,免缴当年个人参保费用,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医疗保险待遇。超过出生日90天后办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手续的,参保费用由个人缴纳,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医疗保险待遇。

此外,为理顺市区城乡居民医保一体化管理机制,避免重复参保,《办法》规定,原由市直承担的温泉办事处、浮山办事处城镇居民(含咸安区管辖的中小学在校学生、在园(所)幼儿)的医保管理和经办职能移交咸安区,从2017年9月1日起,由咸安区负责征缴上述人员2018年度保费,并按参保年度做好医保待遇接续和业务经办管理工作。

【责任编辑:余宽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