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网讯(全媒体记者彭小萍、通讯员段吉雄、朱晓慧)8月2日,十堰市公安局东岳分局依法向辖区居民姜某开出《家庭暴力告诫书》,并对其进行告诫,严禁再次实施家庭暴力行为,否则依法处理。姜某阅读后在告诫书上签字,承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行为。
经查,7月24日凌晨,姜某酒后与妻子喻某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姜某对喻某实施推搡殴打,将家中物品摔到地上。东岳分局南区派出所接到报警后,经过调查发现,姜某经常酒后实施家暴,而其妻子因害怕报警后被其报复,遂一忍再忍,直到当日忍无可忍遂报警。
据悉,这是自2016年《反家庭暴力法》正式颁布实施以来,十堰市发出的首份《家庭暴力告诫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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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的《反家暴法》规定,对于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可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同时公安机关还将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由他们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当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法院还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示的告诫书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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