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讯(记者刘汉泽、通讯员傅圣岚)1月1日,《十堰市院前急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开始实施,对急救机构设置、功能与职责、急救中心(站)建设、执业管理、收费与监管等7个方面进行规范,鼓励有资质的社会急救资源参与空中急救和水上急救。
针对社会关注的“公共场所突发疾病无人敢救的现象”,《办法》创新急救渠道,鼓励有条件单位在重要场所配备自动体外除颤仪、并对相关人员进行急救技能培训,增强自救与救人能力。在政策上对敢救人、会救人的“好人”予以支持鼓励。《办法》规定,所有急救车24小时值班,不得拒绝、推诿或者延误院前急救服务,市、县(市)中心城区接报后15分钟内到达,郊区30分钟内到达。院前急救出诊收费按照本地物价部门下发的有关标准执行,并出具正式收费发票,不得因费用问题拒绝或延误院前急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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