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讯(记者戴文辉、通讯员叶相成)1月2日获悉,2017年12月底,十堰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十堰市生态文明建设条例》,该《条例》将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条例》涉及生态保护、生态经济、生态文化、制度保障、公众参与和法律责任等,聚焦十堰较为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围绕山、水、林、地、大气五大板块,重点规定水资源保护、耕地保护、矿产资源开发等内容。《条例》明确,未经批准或不按照规定在水库、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由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损害城市绿化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按照规定予以处罚,最高每日每平方米罚款200元。擅自在市、县(市、区)政府划定的禁止区域和时段内露天烧烤食品或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500百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此前,十堰已先后出台《十堰市中心城区山体保护条例》和《十堰市武当山古建筑群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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