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新闻网消息(通讯员喻明洁)俗话说:“冲动是魔鬼”。公安县甘家厂乡的桑某就因为一气之下毁坏了别人的财物,为此付出不小的代价。
2017年5月底,桑某与同村村民邹某因琐事发生纠纷,甚至还打了架,经村干部对此事进行调解后,双方达成赔偿意见,邹某赔偿了桑某医药费等一切费用共计400元。
过了几天,桑某认为邹某赔给她的钱少了,一天晚上桑某从自家拿了一盒火柴,趁邹某家无人之机,翻墙进入院内,用火柴将邹某的主房与厨房过道内的菜籽堆点燃,导致邹某主房墙体水泥多处被损毁。
此事发生一个月之后,桑某心里仍怒气难消,7月6日晚上,她又趁邹某家中无人的时候,拿着火柴翻墙进入邹家院内,将邹某厨房旁猪圈内的干柴点燃,导致猪屋被烧塌,又将邹某一楼的次卧内靠窗的衣服点燃,导致卧室内衣物、蚊帐、窗帘等物品被烧毁。后经公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邹某家被损毁的财物价值为5912元。
公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桑某为泄私愤,趁被害人家无人之机,纵火烧毁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桑某的行为虽然危险性较大,但被害人住所相对独立,属于单家独院,尚未对公共安全构成危害,故判决桑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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