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晚报讯(记者谭发馨、通讯员田萍、向海鸥)因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的冷冻鸡爪,被恩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被处罚企业仅缴纳部分罚款,恩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遂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1月19日,记者从恩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恩施市人民法院日前作出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此次强制执行的对象是恩施市正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该案是恩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恩施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第一例案件。
据了解,2017年4月6日,恩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恩市)食药监食罚【2017】第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没收恩施市正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冷冻鸡爪300件,对其处罚款530303元。该行政处罚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催告,被执行人仅缴纳罚款20000元。申请执行人恩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遂依法向恩施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执行下余罚款510303元及逾期履行的加处罚款。
恩施市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恩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该行政处罚决定合法,符合法定的执行条件。该院准予强制执行“(恩市)食药监食罚【2017】第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关于罚款及加处罚款的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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