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人民政府令
第2号
《十堰市汽车工业文化遗产保护办法》已经2018年1月25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陈新武
2018年1月31日
十堰市汽车工业文化遗产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汽车工业文化遗产的保护、开发与利用,促进城乡建设与历史文化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汽车工业文化遗产的监督管理、普查认定、保护利用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汽车工业文化遗产,是指在汽车工业建设和发展过程中产生的具有一定的历史、社会、人文、建筑、科技和审美价值的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
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不可移动物和可移动物。不可移动物主要包括车间、作坊、厂房、仓库等生产设施,铁路、道路、码头、桥梁等运输基础设施,住房、文化、教育、体育等生活服务设施。可移动物主要包括机器设备、生产工具、办公用具、生活用具等。
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纸质档案、电子档案、音频视频、历史照片、图书资料、工艺流程数据、商标徽章、商号、企业文化精神、企业故事、核心知识产权等反映汽车工业发展的历史记录或历史信息。
第四条 汽车工业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科学保护、严格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同城市历史风貌相协调,注重再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对保护汽车工业文化遗产有突出贡献的组织或个人给予奖励,并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经费保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将汽车工业文化遗产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加强对汽车工业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动员各种社会力量参与汽车工业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与企业建立汽车工业文化遗产保护协商机制,研究汽车工业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解决汽车工业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的具体问题。
第八条 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汽车工业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对汽车工业文化遗产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全市汽车工业文化遗产的保护利用专项规划。
市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旅游、环境保护、公安、工商、商务、教育、档案、国有资产监管、城管综合执法、政企共建等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汽车工业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汽车工业文化遗产的普查工作,批准实施本市汽车工业文化遗产普查计划。
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订汽车工业文化遗产普查、评估和认定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明确相关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汽车工业文化遗产普查工作。
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妥善保存普查数据和资料,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伪造、篡改普查资料。
第十一条 汽车工业文化遗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可以向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汽车工业文化遗产,其他组织或个人可以向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汽车工业文化遗产。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汽车工业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汽车工业文化遗产的评审工作,为市人民政府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三条 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在普查、申报或者推荐的基础上,进行保护价值的评估,提出汽车工业文化遗产建议名录,征求所有人、使用人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后,经专家咨询委员会评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可移动的汽车工业文化遗产,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者优秀历史建筑:
(一)在相应时期内具有稀有性、唯一性和全国影响性等特点;
(二)企业布局或建筑结构较为完整,并具有时代和地域特色;
(三)为汽车工业建设和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专家群体住地及公益建筑等遗址;
(四)其他符合文物保护或者优秀历史建筑的情形。
第十五条 汽车工业文化遗产所在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在经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者优秀历史建筑内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设立保护标志(识)、界桩等保护设施,经与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商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保护设施。
第十六条 汽车工业文化遗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为汽车工业文化遗产的管理责任人,负责汽车工业文化遗产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汽车工业文化遗产管理责任人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明确管理责任。
第十七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擅自进行与遗产保护无关的工程建设。
因建设生产、生活设施等特殊情况需要作业的,应当符合汽车工业文化遗产保护利用专项规划,在确保汽车工业文化遗产安全的前提下,报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在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破坏其历史风貌。
因建设生产、生活设施等特殊情况需要作业的,应当符合汽车工业文化遗产保护利用专项规划,报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汽车工业文化遗产的利用应当坚持保护性、控制性和抢救性开发的原则,在有效保护原有厂房、机器、建筑整体及工业景观的基础上,综合考虑遗产保护区域的生态价值。
根据保护需要,结合汽车工业文化遗产的自身特点,可以进行功能置换,改建为专业博物馆、社区历史陈列馆、文化艺术创意中心、主题文化公园、工业旅游景区(点)、商业街区、商场超市等文化、体育、旅游、教育、商贸服务设施。
第二十条 加强汽车工业文化遗产档案的收集征集、科学保护和开发利用,建立十堰市汽车工业文化遗产档案数据库,编研开发系列汽车工业文化产品。
通过多种方式收集汽车工业文化遗产档案及其他实物资料,鼓励社会捐赠。
第二十一条 加强汽车工业文化遗产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保护意识。鼓励在中、小学校教育大纲中编写汽车工业文化遗产课程,在大、中院校设立汽车工业文化遗产科研教学基地。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并对单位处以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履行汽车工业文化遗产保护职责的管理部门及其管理责任人员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汽车工业文化遗产破坏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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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汽车工业文化遗产保护办法》解读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8年1月31日,市人民政府市长陈新武签署了2号政府令,标志着我市首部实体性政府规章——《十堰市汽车工业文化遗产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公布,为做好规章出台后的宣传解释工作,及时回应社会群众关切,鼓励社会群众积极参与地方立法,针对市民朋友关心的问题,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党组书记许晓东作了如下解答。
一、实体性政府规章是指什么?
答:实体性政府规章是相对于程序性政府规章而言的,换言之,就是以规定和确认权利与义务为主的规章。和程序性政府规章不同,所有的实体性政府规章,在起草的过程中,都要服从于程序性政府规章,我市首部程序性政府规章即2017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十堰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二、为什么要选择《十堰市汽车工业文化遗产保护办法》这个立法项目?
答:一是地方文化积淀和城市发展的需要。仙山、秀水、汽车城是十堰市对外宣传的三张城市名片。第二汽车制造厂是三线建设中的成功范例,是我国汽车工业发展史上的里程碑,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可以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越性和工人阶级“艰苦奋斗、无私奉献”的宝贵精神。汽车工业是十堰的主要支柱产业,是十堰GDP的主要来源,40多年的发展建设历程,积淀了丰厚的精神和物质财富。十堰人对于二汽的特殊情感,已深深融入地方文化基因之中。
二是亟需对汽车工业文化遗产进行保护。随着城市现代化建设的迅速发展,我市汽车产业和汽车工业文化均在不断地发展。同时,汽车工业文化遗产也面临着严峻考验。由于对汽车工业文化资源稀缺性和不可再生性认识不够,保护开发利用机制不完善,监管制度不健全,法律程序不明晰,刚性保护措施不足,资金保障和激励机制薄弱,公众参与渠道缺乏等原因,在“退二进三”厂区搬迁过程中,有些物件遭到不可逆转的损毁或丢失,有些物质文化遗产闲置浪费,有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亟待抢救性开发。加强汽车工业文化遗产的保护、开发与利用,制定专门法规,已经迫在眉睫。
三是群众有期待。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曾多次呼吁加快十堰市汽车工业文化遗产立法进程,相关部门也积累了汽车工业文化遗产保护的一些较好经验和做法,市民朋友尤其是对二汽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老二汽人”也多次提出要对汽车工业文化遗产保护进行立法。做好十堰市汽车工业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已刻不容缓。当前,有必要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并结合十堰市已经出台的一些规范性文件、框架协议和良好的保护经验和做法,制定出台符合本市实际的《办法》,让汽车工业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实现有法可依,让汽车工业文化遗产的优秀历史文化精神得以传承,留住二汽的“根”。
三、规章项目名称叫做《十堰市汽车工业文化遗产保护办法》,是不是只强调“保护”,不强调“利用”?
答:不是这样的。《办法》对于汽车工业文化遗产的利用有专门的条款规定,如规定了汽车工业文化遗产保护可以根据遗产特点进行功能置换,改建专业博物馆、主题文化公园等,鼓励社会捐赠工业文化遗产档案或资料,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保护意识等。目前,相关部门已经就汽车工业文化遗产的利用进行了大量实践,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其实,保护和利用是不相矛盾的,意旨通过保护的手段来达到利用的目的。
四:《十堰市汽车工业文化遗产保护办法》的主要法律法规依据是什么?参考了哪些规定?
答:主要法律法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参考借鉴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黄石市工业遗产保护条例》等。
五、现今国内外在工业文化遗产开发方面有哪些成功的案例?
答:现今国内外有一些比较成功的案例,典型的如:北京“798”艺术区、青岛啤酒博物馆、德国鲁尔区博物馆群等,这些成功案例给十堰汽车工业文化遗产保护提供了可供借鉴、可供复制的宝贵经验。
六、《十堰市汽车工业文化遗产保护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一是明确了汽车工业文化遗产的基本内涵及保护责任。《办法》明确了汽车工业文化遗产的基本内涵。汽车工业文化遗产,是指在汽车工业建设和发展过程中产生的具有一定的历史、社会、人文、建筑、科技和审美价值的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办法》明确了主体责任。规定了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汽车工业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对汽车工业文化遗产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其他各相关市直单位及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汽车工业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二是明确了汽车工业文化遗产的普查认定程序。《办法》规定了市政府统一领导汽车工业文化遗产的普查工作,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制订汽车工业文化遗产的普查、评估、认定和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同时,设立汽车工业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汽车工业文化遗产的评审工作,规定了汽车工业文化遗产的申报程序,对汽车工业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公布程序和汽车工业文化遗产的认定标准都作了详细规定。
三是明确了汽车工业文化遗产的保护、开发与利用。坚持保护、开发与利用并重,如在保护方面,《办法》规定了不得擅自在经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作业;规定了在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破坏其历史风貌。在开发与利用方面,规定了汽车工业文化遗产保护可以根据遗产特点进行功能置换,改建专业博物馆、主题文化公园等,鼓励社会捐赠工业文化遗产档案或资料,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保护意识等。
四是明确了法律责任。《办法》根据上位法允许的范围和地方政府规章的权限,规定了一定幅度的罚款,其他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依照其他法律法规处理。对国家机关及其相关管理责任人员在汽车工业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十堰市人民政府2018年度立法计划》有什么新的立法项目?
答:2018年,我市将围绕城乡建设与管理领域,制定《十堰市道路停车管理办法》和《十堰市公厕管理办法》两部政府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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