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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箭区6个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启动房屋征收

发布时间:2018年03月01日09:08 来源: 十堰日报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茅箭区武当路复线等四条道路项目)茅政征〔2018〕1号

根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省政府380号令)和《十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十政办发〔2016〕55号)的规定,区政府决定对武当路复线等四条道路建设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一、征收目的:加快茅箭区建设发展和公共利益的需要,逐步改善辖区的道路交通条件。

二、征收范围:茅箭区武当路复线等四条道路建设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 (具体以《武当路复线道路总平面图》、《林荫大道一号线道路总平面图》、《林荫大道三号线道路总平面图》、《航空路道路总平面图》为准,详见项目现场张贴图或通过市规划局网站查询)。

三、房屋征收部门:茅箭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茅箭区人民政府二堰街道办事处、茅箭区人民政府武当路街道办事处、东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五、征收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详见《茅箭区武当路复线等四条道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附件1)。

六、签约期限:被征收人应于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评估时间和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依照评估结果和征收补偿方案与房屋征收部门或其委托的实施单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腾空房屋,完成搬迁。

七、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在补偿决定的规定期限内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本决定公告之日起,有关部门暂停办理营业执照、水、电、煤气、网络、户籍分户及迁入等手续;任何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及抢栽、插种花卉苗木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一律不予补偿或安置。

九、被征收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十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茅箭区武当路复线等四条道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茅箭区新闻网相关公示)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政府

2018年3月1日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茅箭区襄阳路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茅政征〔2018〕2号

根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省政府380号令)和《十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十政办发〔2016〕55号)的规定,区政府决定对襄阳路片区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一、征收目的:推进危房相对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的旧城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

二、征收范围:东起堰口村老办公楼,西至襄阳路旁,南至鑫银花园高楼,北至襄阳路西段(具体以《茅箭区襄阳路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范围图》为准,详见附件2)

三、房屋征收部门:茅箭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茅箭区人民政府武当路街道办事处。

五、征收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详见《茅箭区襄阳路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附件1)。

六、签约期限:被征收人应于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评估时间和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依照评估结果和征收补偿方案与房屋征收部门或其委托的实施单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腾空房屋,完成搬迁。

七、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在补偿决定的规定期限内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本决定公告之日起,有关部门暂停办理营业执照、水、电、煤气、网络、户籍分户及迁入等手续;任何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及抢栽、插种花卉苗木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一律不予补偿或安置。

九、被征收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十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茅箭区襄阳路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茅箭区新闻网相关公示)

2、《茅箭区襄阳路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范围图》(详见茅箭区新闻网相关公示)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政府

2018年3月1日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茅箭区顾家村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茅政征〔2018〕3号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省政府380号令)和《十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十政办发〔2016〕55号)的规定,区政府决定对顾家村片区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一、征收目的:推进危房相对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的旧城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

二、征收范围:东至磨石坡后山,西至铁路小区至中医院在建住院楼,南至东风捷达加油站,北至十堰鑫鹰回收公司交界处(具体以《茅箭区顾家村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范围图》为准,详见附件2)。

三、房屋征收部门:茅箭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茅箭区人民政府武当路街道办事处。

五、征收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详见《茅箭区顾家村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附件2)。

六、签约期限:被征收人应于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评估时间和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依照评估结果和征收补偿方案与房屋征收部门或其委托的实施单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腾空房屋,完成搬迁。

七、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在补偿决定的规定期限内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本决定公告之日起,有关部门暂停办理营业执照、水、电、煤气、网络、户籍分户及迁入等手续;任何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及抢栽、插种花卉苗木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一律不予补偿或安置。

九、被征收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十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茅箭区顾家村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茅箭区新闻网相关公示)

2、《茅箭区顾家村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范围图》(详见茅箭区新闻网相关公示)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政府

2018年3月1日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茅箭区重庆路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茅政征〔2018〕4号

根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省政府380号令)和《十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十政办发〔2016〕55号)的规定,区政府决定对重庆路片区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一、征收目的:推进危房相对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的旧城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

二、征收范围:东至襄阳路,西至林荫大道二号线,南至天津路山顶,北至武当路(具体以《茅箭区重庆路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范围图》为准,详见附件2)。

三、房屋征收部门:茅箭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茅箭区人民政府武当路街道办事处。

五、征收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详见《茅箭区重庆路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附件1)。

六、签约期限:被征收人应于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评估时间和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依照评估结果和征收补偿方案与房屋征收部门或其委托的实施单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腾空房屋,完成搬迁。

七、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在补偿决定的规定期限内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本决定公告之日起,有关部门暂停办理营业执照、水、电、煤气、网络、户籍分户及迁入等手续;任何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及抢栽、插种花卉苗木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一律不予补偿或安置。

九、被征收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十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茅箭区重庆路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茅箭区新闻网相关公示)

2、《茅箭区重庆路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范围图》(详见茅箭区新闻网相关公示)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政府

2018年3月1日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茅箭区龚家沟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茅政征〔2018〕5号

根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省政府380号令)和《十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十政办发〔2016〕55号)的规定,区政府决定对龚家沟片区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一、征收目的:推进危房相对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的旧城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

二、征收范围:东至北京南路,西至献珍路,南至茅箭区实验学校,北至春华嘉苑(具体以《茅箭区龚家沟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范围图》为准,详见附件2)。

三、房屋征收部门:茅箭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茅箭区人民政府二堰街道办事处。

五、征收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详见《茅箭区龚家沟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附件1)。

六、签约期限:被征收人应于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评估时间和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依照评估结果和征收补偿方案与房屋征收部门或其委托的实施单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腾空房屋,完成搬迁。

七、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在补偿决定的规定期限内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本决定公告之日起,有关部门暂停办理营业执照、水、电、煤气、网络、户籍分户及迁入等手续;任何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及抢栽、插种花卉苗木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一律不予补偿或安置。

九、被征收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十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茅箭区龚家沟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茅箭区新闻网相关公示)

2、《茅箭区龚家沟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范围图》(详见茅箭区新闻网相关公示)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政府

2018年3月1日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茅箭区康乐(黄花巷)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 茅政征〔2018〕6号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省政府380号令)和《十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十政办发〔2016〕55号)的规定,区政府决定对康乐(黄花巷)片区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一、征收目的:推进危房相对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的旧城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

二、征收范围:东至柳林春晓、柳中园旁山边沿线,西至黄花巷路中线,南至黄花巷7号楼,北至禽蛋公司家属楼(不含10号楼)(具体以《茅箭区康乐(黄花巷)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图》为准,详见附件2)。

三、房屋征收部门:茅箭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茅箭区人民政府五堰街道办事处。

五、征收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详见《茅箭区康乐(黄花巷)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附件1)。

六、签约期限:被征收人应于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评估时间和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依照评估结果和征收补偿方案与房屋征收部门或其委托的实施单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腾空房屋,完成搬迁。

七、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在补偿决定的规定期限内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本决定公告之日起,有关部门暂停办理营业执照、水、电、煤气、网络、户籍分户及迁入等手续;任何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及抢栽、插种花卉苗木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一律不予补偿或安置。

九、被征收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十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茅箭区康乐(黄花巷)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茅箭区新闻网相关公示)

2、《茅箭区康乐(黄花巷)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范围图》(详见茅箭区新闻网相关公示)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政府

2018年3月1日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茅箭区朝北沟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茅政征〔2018〕7号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省政府380号令)和《十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十政办发〔2016〕55号)的规定,区政府决定对朝北沟片区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一、征收目的:推进危房相对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的旧城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

二、征收范围:东至盛康路,西至山伯小区,南至朝北沟采石场,北至武当路沿襄渝线(具体以《茅箭区朝北沟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图》为准,详见附件2)。

三、房屋征收部门:茅箭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茅箭区人民政府武当路街道办事处。

五、征收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详见《茅箭区朝北沟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附件1)。

六、签约期限:被征收人应于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评估时间和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依照评估结果和征收补偿方案与房屋征收部门或其委托的实施单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腾空房屋,完成搬迁。

七、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在补偿决定的规定期限内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本决定公告之日起,有关部门暂停办理营业执照、水、电、煤气、网络、户籍分户及迁入等手续;任何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及抢栽、插种花卉苗木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一律不予补偿或安置。

九、被征收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十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茅箭区朝北沟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茅箭区新闻网相关公示)

2、《茅箭区朝北沟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范围图》(详见茅箭区新闻网相关公示)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政府

2018年3月1日

【责任编辑:谭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