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市政府决定从本月1日起,提高全市社会救助标准,进一步兜底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具体如下:荆门中心城区(含东宝区、荆门高新区·掇刀区、漳河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575元/月上调至620元/月,京山县、沙洋县、钟祥市、屈家岭管理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分别由500元/月上调至540元/月。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4500元/年上调至4860元/年。
提标后,各地结合城乡低保年度核查,严格按照上述社会救助标准,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并统筹安排专项资金,及时落实地方配套资金,确保提标工作落实到位。(通讯员焦三林 严红琴 记者杨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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