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日报全媒体记者 丁婉莹
7日,网民“祁生”在网络问政平台发帖称其生育津贴迟迟没有兑现发放。为此,他向嘉鱼县人社局咨询相关事宜。
嘉鱼县人社局随即展开调查,经查此网民夫妇系同一全额拨款单位职工,于 2017年9月生育,生育期间已享受了全额工资待遇,故生育津贴、护理津贴依规未有发放。
记者从人社局了解到,根据关于修订《咸宁市职工生育保险保险实施办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咸人社发[2016]82号)第六条的规定:由财政全额拨款的单位,其职工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护理津贴由医保经办机构与财政部门另行结算。根据咸宁市人民政府文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咸政规[2017]2号)第十六条的规定:由财政全额拨款的单位,其职工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财政部门另行结算。根据咸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咸宁市财政局文件《关于调整职工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咸人社文[2018]53号)第三条的规定: 自2018年1月1日起,全市财政全额拨款单位职工依规享受的生育津贴、护理津贴与职工产假期间、护理假期间薪酬的重复部分不再退回预算,作为本级预算对生育保险的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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