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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5月实施

发布时间:2019年05月05日17:03 来源: 黄石政府网

《黄石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5月1日起正式实施。

去年10月25日,黄石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条例》,经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批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为加强全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根据生态环境领域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黄石市实际制定的法律法规。 

《条例》所称饮用水水源地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过输配水管网集中提供城乡生活用水的取水水域和相关陆域。《条例》遵循属地管理、保护优先、科学规划、综合治理、确保安全的原则,依法开展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

《条例》建立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对保护区、准保护区的划定提出严格要求,明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经划定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必须组织必要性、可行性论证,并按照要求重新报批。还设立了饮用水水源地名录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应急制度、分级分类巡查报告和饮用水水源地信息共享等制度;《条例》采取最严格的保护措施,明确规定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内的不同禁止性行为。对穿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道路、桥梁以及特殊运输车辆作出了限制性规定;《条例》审慎设置了严格的法律责任,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从严给予相应的处罚。

《条例》明确,各县(市)区政府是本辖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责任主体,要求建立部门联动、重大事项协调以及应急预警、生态补偿等机制,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乡镇、街办等应当依法做好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组织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巡查等工作。生态环境、水行政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落实水源地保护的管理责任。《条例》强化了日常巡查,江河(湖库)管理机构负责水源地取水工程设施的保护和管理,供水单位负责对饮用水水源地的取水口进行日常巡查,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妥善处置异常情况向乡镇、街办报告。(廖巍巍)

【责任编辑:吕鉴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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