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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前科”人员阻挡门外 从源头防止未成年人被侵害

发布时间:2019年07月21日12:28 来源: 人民网

近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会签《教职员工入职查询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教职工入职前涉罪信息查询系统正式上线。其中规定,重庆市招聘教职员工经查询发现有性侵犯罪记录的,一律不得建立劳动关系或人身关系,引发热议。据悉,该平台是检察机关建立的全国首个省级教职员工入职查询平台。

频发的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引发全社会关注。不仅是在重庆,为给孩子筑起防侵害“安全门”,把“前科”人员阻挡在门外,从源头上防止教职员性侵学生事件的发生,上海、广州以及江苏镇江等地也陆续建立了类似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库,限制涉性侵犯罪人员从业。

现实生活中,利用职业便利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时有发生,这些犯罪给被害未成年人及其家庭造成了严重伤害,也严重损害了相关行业的社会形象,因此对这些犯罪人员进行从业限制,实现对未成年人保护关口的前置意义重大。

重庆建立教职员工入职查询平台

《办法》自2019年7月4日施行。也就是说,重庆市高等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新招录、聘用或以劳务派遣方式聘请的教学人员、行政人员、勤杂人员、安保人员等在校园内工作的教职员工,在入职前都应当进行涉罪信息查询。

重庆教职员工招录的禁止范围不仅限于性侵“前科”。《办法》规定:对经查询发现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的,原则上不得建立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有性侵犯罪记录的,一律不得建立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有相关案件在办理中的人员,做暂缓招录处理。

在责任追究方面,《办法》规定,各高等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未按本办法对教职员工涉罪信息进行查询,或查询有相关犯罪记录仍录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追究学校和相关工作人员责任。学校教职员工入职后实施犯罪行为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对其入职前的涉罪信息进行倒查,若学校未按本办法在入职前对该教职员工涉罪信息进行查询,或查询有相关犯罪记录仍录用的,学校应承担相应责任。

此外,重庆市检察院、重庆市教委还上线了“教职员工入职前涉罪信息查询系统”。该系统可查询2013年4月以来重庆市检察机关受理的所有刑事案件信息,上线后将由重庆市检察机关38个检察院向全市中小学、幼儿园和高校在招录人员时提供查询服务。

系统上线并不是终点,下一步还将继续完善。据重庆市检察院相关负责人介绍,在查询范围上,今后或将把与未成年人工作相关的,如校外培训机构等单位的员工入职也纳入查询。同时,查询信息的数据库还将进一步完善,如发生在重庆之外的刑事犯罪信息,包括查询时间上进一步延伸等,这需要与相关司法机关加强配合。

该系统引发舆论高度关注,网民纷纷表示支持,认为应该全国推广。有专家认为,这提高了教职员工的入职门槛,将对整个教职员工队伍整体素质的提升起到有力的推动作用,是非常务实的举措。

重庆检察机关主动出击,将其掌握的刑事犯罪信息与教育部门对接,这样教育部门对聘用人员的品行考核就有了切实的法律依据。

多地建立涉性侵者从业限制制度

不同于其他犯罪,性侵害、虐待等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具有极高的再犯可能性,而且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的隐蔽性更强。这类案件总体数量虽然不多,但仍需重点关注。

广州市检察院的一份统计数据显示:2018年,广州市检察机关办理的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占所有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比例高达45.6%,其中教育领域未成年人被性侵害的案件占比接近10%,作案人员涉及幼儿园、中小学校的教师、保安等教职员工和校外教育辅导机构的教职人员。

从报道的情况看,不仅是在重庆,多地均在加强涉性侵人员入职查询、建立对这类人员的从业限制制度方面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探索。

日前,上海市出台《关于建立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旨在健全完善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从业人员的招录与管理机制,强化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源头预防。

《意见》对适用的行业、对象、行为进行了限定,其中适用对象不仅包括教师、医生等直接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工作人员,还将保安、门卫、驾驶员等虽然不具有特殊职责,但具有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条件的其他人员纳入其中。同时,该制度明确了应聘人员强制报告制度,要求应聘者如实报告本人是否存在性侵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同时用人单位也有审查义务。

在江苏镇江下辖的丹阳市,9家单位会签并出台了《丹阳市限制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的办法(试行)》,明确在教育、医疗、文化传播、训练救助等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招聘时,将对拟录用人员是否存在性侵害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进行强制查询,一旦发现“前科”,将不予录用。

为将有侵害未成年人前科人员挡在门外,广州市也在今年5月底上线了“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库”。该系统与教育局等职能部门对接,在与儿童成长相关的特殊行业或岗位的人员入职程序上,建立犯罪记录强制查询机制,帮助提高相关人员入职审查、品行评估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保护关口前置 为孩子筑起“安全门”

对于从业禁止、禁止令等制度,我国刑法已有相关规定。其中就提到,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舆论认为,刑法规定的从业禁止期限较短,预防和惩戒作用虽有一定体现,但出于保护儿童的考虑尚不足够。相关行业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也有关于从业资格的限制性规定,但由于缺乏相关配套措施,可能会存在执行不到位的情况,难以真正有效预防犯罪。

在这一大背景下,重庆等多地强调加强入职审查,建立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库,限制涉性侵犯罪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对未成年人实施新的侵害,这是对未成年人性侵预防的积极探索,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起到监督和防范的作用。

不少网民指出,加强涉性侵人员从业限制很有必要。有专家也表示,出台了此类政策的地区还是少数,全国应该建立这样一个网络系统,避免有些人在一个地方不能就业后跑去其他地方就业,不留死角地织牢儿童保护法网。舆论认为,建立全国性的信息库需要收集全国的资料,信息来源会决定信息库的覆盖范围,全国推广可能尚需时间,各地区可以先出台类似政策。

加强涉性侵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后,是不是意味着犯罪人员在改过自新后无路可走?比如,有人就质疑,不能因一个人犯罪后,就推定他以后还会犯罪。当前各地对制度适用的对象、行为还不太一致,亟需明确的是,在具体哪些行业和岗位不适合这些有前科的人员,如教师、学校保安、学校司机等。

与此同时,在关于信息库的公开问题上,也需要考虑保护涉性侵犯罪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应对其参与其他的社会工作和生活产生影响。因此,对信息库的公开应该有限度,例如可以用于在幼儿园、学校、医院等单位加强防范,一方面需要对这类人员进行限制,同时也要注意不能对其过度歧视,不能完全否定。

在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问题上,再怎么努力都不嫌多。可以说,这类探索对完善相关立法具有重要意义,希望今后能适时转化为地方性立法,以提高其位阶,增强其权威和刚性。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同时,还需要家庭、学校、社会共同努力,形成未成年人保护合力,共同筑起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门”。

【责任编辑:方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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