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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农村贫困人口医保扶贫政策调整

发布时间:2019年08月06日09:32 来源: 三峡晚报

原标题:宜昌农村贫困人口医保扶贫政策调整 调整政策报销范围 明确住院起付标准 严控政策范围外医疗费用

本报记者郑岚 通讯员余刚

既保障贫困群众真脱贫、稳脱贫,又避免过高的医疗保障水平造成医疗资源浪费,增加医保基金风险和地方财政压力。昨日,宜昌市医疗保障局新闻发布会对自8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关于进一步完善保障农村贫困人口基本医疗若干措施通知》进行解读,明确宜昌对农村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扶贫政策进行了包括调整政策报销范围,明确住院起付标准,严控政策范围外医疗费用等多项调整和完善。

严控兜底保障范围

据介绍,相较于此前的措施,“若干措施”主要在严格控制兜底保障范围、完善医疗保障待遇、强化分级诊疗、加强医疗控费和监管等方面做出了调整。

实行“两限”,对农村贫困人口医保报销实行“两限”,限地域、限范围,即:农村贫困人口在县域内就医,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个人实际报销比例达到90%左右,大病、特殊慢性门诊医疗费用个人实际报销比例达到80%左右,年度个人负担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控制在5000元(以下简称“985”)以内。这是本次政策调整的核心。“双保底”,对贫困人口县域内和县域外的医疗费用分别进行兜底保障。县域内按“985”兜底;办理转诊到市域内指定三级医疗机构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达不到贫困人口待遇标准的,由补充保险比照县域内兜底政策补齐。“三不兜”。贫困人口住院起付线、贫困人口住院政策外费用、贫困人口未按要求办理转诊手续、不在指定医疗机构就医的,不纳入兜底保障范围。“三不兜”的医疗费用都属于个人承担费用,不属于农村贫困人口健康扶贫保障范围。

严控政策外费用

政策调整后,对贫困人口就医如何管理?据介绍,贫困人口就医也需实行定点就诊、分级诊疗,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等“三大目录”的费用作为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纳入报销范围。

严控政策外费用。控制农村贫困人口住院治疗政策范围外医疗费用比例,县域内一级医疗机构不超过3%,县域内二、三级医疗机构不超过8%,县域外三级医疗机构不超过10%;超出规定比例的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

基本医保政策有何变化?

调整后,贫困人口基本医保政策参保缴费补贴不降低,基本医保报销比例不变,但对住院起付线做出了调整:

参保缴费补贴不降低。农村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国定贫困县、深度贫困县、保持现有补贴额度不降低,其中: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和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经核定的特困家庭夫妻及其伤残子女,实行全额补贴;

住院起付线调整包括,对农村贫困人口中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经核定的特困家庭夫妻及其伤残子女,取消住院起付线。其他农村贫困人口县域内住院起付标准减半: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为 100元、250元、500元。同一年度,县域内住院2次及以上的,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再减半:分别为125元、250元。一级医疗机构起付线固定为100元,不再随住院次数增加而减半。贫困人口住院先缴个人起付线再享受“先诊疗后付费”政策,起付线不纳入健康扶贫政策保障范围。

基本医保报销比例不变。农村贫困人口县域内一级、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分别为90%、80%、70%。

大病保险政策如何调整?

据介绍,此次贫困人口大病保险政策有较大调整。

首先,提高大病报销比例。将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保险第一段报销比例由原来的60%提高至65%,第二段和第三段保持70%和80%的报销比例不变;

其次,农村贫困人口县域内或按要求转诊住院大病保险起付线统一按5000元执行。一个年度内大病保险起付线合并计算。

取消大病保险封顶线。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保险调整前封顶线为40万元,调整后上不封顶。

入院转诊手续如何办理?

据介绍,贫困人口县域内住院,持社会保障卡办理入院手续,按规定缴纳住院起付线后住院治疗。出院时,持社会保障卡在医院“一站式”窗口结帐,领取“一票式”结算单并签字确认。

贫困人口市域内住院,必须按分级诊疗规定办理转诊手续,持社会保障卡在指定医疗机构办理入院手续。

可供选择的指定转诊定点医疗机构如下:宜昌市中心人民医院、宜昌市第一人民医院、宜昌市第二人民医院、国药葛洲坝中心医院、三峡大学附属仁和医院、宜昌市中医医院、宜昌市第三人民医院、宜昌市妇幼保健院、宜昌市优抚医院、宜昌爱尔眼科医院。

新老政策待遇如何衔接?

农村贫困人口今年7月31日24时前住院和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按照原政策规定报销医疗费用。今年8月1日0时后住院和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按照新政策规定报销医疗费用,保障新老政策有序衔接。

新政策未调整的内容,继续按照《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农村贫困人口基本医疗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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