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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库】一个月迟到3次,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吗?

发布时间:2019年09月04日12:38 来源: 黄石开发区就业

王召君是大连某制版有限公司员工。

2011年9月30日,王召君向公司出具一份确认书,内容为:

“本人确认已经收到,并仔细地阅读了由公司送达的《就业规则》(下称”规则”),理解了它的内容和各条款的含义,该规则包含了员工与公司之间就所有相关权利义务所达成的一切共识,本人承认在签署此规则前拥有一段合理的时间来检查并考虑规则中的条款,并承诺将受此规则中的所有条款的约束,以及今后公司对此规则所作的补充或修改条款的约束。”

2016年2月19日,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通过《就业规则》。

2016年2月23日,公司进行内容为“公司纪律整顿,公司就业规则培训,作业质量整改”的培训。王召君在培训表格的培训者签名处签名确认。

公司《就业规则》第三章人事管理第二条考勤制度内容如下:

(一)公司每日8:00--17:00为工作时间,期间中午11:30--12:30为午休时间。每周休息日为两天:定休周日,剩下一天由公司安排。公司有权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重新修订上述作息时间。

(二)所有员工都必须在上、下班时考勤钟上打卡,公司以此计算员工的出勤,并依此作为当月工资的计算依据。

(三)所有员工应按照上述作息时间上下班和休息,不得迟到或早退。

《就业规则》第五章奖励处罚第二条处罚内容如下:

(二)员工有以下行为,构成严重违纪行为:27、当月累计三次以上(含三次)迟到或早退,连续旷工二天以上的;

(三)处罚的方式:2、公司对于严重违纪行为将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公司将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并且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2017年7月6日、2017年7月13日、2017年7月14日,王召君迟到三次。

2017年8月8日,公司向工会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工会函》,内容为:

“因员工王召君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请工会在收到此函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公司将对工会的意见进行研究,做出最终处理决定。如果工会在五个工作日内没有复函,则视为工会同意公司的处理意见,公司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解除与王召君之间的劳动关系。”

2017年8月11日,公司工会委员会出具《关于解除与王召君的劳动合同的答复函》,内容为:

“贵部发来的关于拟解除与王召君之间的劳动合同的《通知工会函》及相关附件已收悉。经本会研究,认为公司拟解除与王召君之间的劳动合同一事,具有充分的依据,并无不当之处,故同意解除与王召君之间的劳动合同的意见。”

2017年8月16日,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其上载明:解除劳动合同原因为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时间为2017年8月16日。

2017年8月17日,王召君收到该份《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王召君于2017年8月21日向大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2,922元。

2017年9月27日,仲裁委作出裁决,驳回王召君的仲裁请求。

王召君对裁决结果不服,诉至法院。

一审判决:公司以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公司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解决这一争议焦点,需明确:第一,单位规章制度的合法性;第二,王召君是否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第三,解除劳动关系的程序合法性。

第一,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本案中,公司提供的《就业规则》,业已经过职工代表的平等协商讨论通过,且经过包括王召君在内的公司单位员工学习并签名确认,由此可以认定该《就业规则》经过民主制定程序,并已向单位内部员工公示,公司的《就业规则》符合法律规定。

另王召君已经在相关确认材料中签名确认知晓并接受《就业规则》及补充或修改条款等内容的约束,因此王召君就应当按照《就业规则》及补充或修改条款的约定履行权利义务;

第二,王召君已经认可其在工作过程中有三次迟到的事实情况,结合公司的《就业规则》中的相关的规定,王召君存在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三,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已经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在得到单位工会书面答复同意后,解除与王召君的劳动合同关系,并向王召君出具并送达《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要求。

综合上述三点,公司依照其《就业规则》的规定,以王召君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王召君的劳动合同,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故王召君主张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2,508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王召君的诉讼请求。

王召君不服,向大连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公司依据民主程序制定且公示的规章制度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依法通知工会,不违反法律规定

大连中院经审理认为,因用人单位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公司提举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就业规则、确认材料、休假申请表、会议决议书、培训表格、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工会函、答复函等证据,能够证明王召君存在当月累计三次迟到的行为。

公司依据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已经向王召君公示的规章制度,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依法通知工会,告知王召君并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公司已经完成了合法解除劳动合同这一事实主张的证明责任。

王召君虽对上述证据予以否认,但提举的证据不足以反驳上述证据,故一审法院认定公司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有事实依据且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不支持王召君要求支付经济赔偿金的请求,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综上所述,王召君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二审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号:(2018)辽02民终2636号(当事人系化名)

好工作拿高薪  到黄石开发区·铁山区

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是我省继武汉之后第二家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是黄石经济发展的主战场,是长江中游城市群区域性中心城市的先行区、核心区、示范区。

01

园区企业多

经过20多年的发展,开发区·铁山区现已形成电子信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三大产业集群。

电子信息产业现已集聚欣兴电子、沪士电子、上达电子、定颖电子、西普电子、瑞视光电等企业,涵盖了智能卡、印刷电路板、光电子产品、电子基础材料、光伏发电、软件等产业门类。

开发区是继珠三角、长三角后国内第三大PCB产业集聚区,随着产业规模不断扩大,综合实力不断增强,黄石开发区将成为全球性PCB产业聚集区。

装备制造产业现已集聚三丰智能、三环锻压、东贝机电、华信机械、华强数控、中信设备等企业,涵盖了高端智能装备、制冷空调装备、汽车零部件、采矿冶金设备、节能环保装备、模具等产业门类。

生物医药产业现已集聚劲牌生物、远大飞云药业、世星药业、燕舞药业、朗昕医药、紫鑫生物等企业,涵盖了原料药、中成药、兽用药、生物提取等产业门类。

02

工资福利好

开发区·铁山区近年招商引资的都是大企业,产业好,实力强,岗位多,工资薪酬待遇优厚,三大产业企业普工初次入职综合工资3500左右(不含政府补贴),试用期满综合工资4000左右(不含政府补贴),企业工资加上政府补贴,普工综合薪酬远远高于中部其他地区,有的已超过深圳、江苏待遇。厂区建有职工宿舍、食堂,生活方便,还根据需要设有篮球场、台球桌、乒乓球室、图书馆、员工活动室、健身房、KTV等设施场所,让员工享受丰富的文化活动。

03

政府补贴高

黄石市出台多项政策支持开发区产业发展,开发区·铁山区也额外给予10多项补贴,直接打入职工补贴卡。企业郑重承诺,不会因政府补贴而降低企业正常薪酬和福利待遇。截止2019年8月已发放9大类重点企业补贴5083万元,惠及企业977批次,146620人次。

电子信息企业普工稳工补贴:每人每月补贴300元。

电子信息企业自主招工补贴:对电子信息企业投产第一年招聘入职的员工,以年度社保月缴纳平均人数为准,按3000元/人·年标准给予企业补贴,以后每年按社保扩面月缴纳平均人数较去年净增人数,按2000元/人·年给予企业补贴。

人力资源中介机构等为区工业企业招工实行奖励:人力资源机构为区工业企业招工实施阶梯方案(不包含小时工,劳务派遣人员),招工20-50人且稳岗三个月,按照每人1300元的标准给予人力资源机构奖励;招工51-100人且稳岗三个月,超出50人的部分按照每人1600元的标准给予人力资源机构奖励;招工101人及以上且稳岗三个月,101人及以上部分按照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人力资源机构奖励。院校、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劳动经纪人等(以下简称送工主体)按区人社局要求为企业送工的,按照每名员工不超过1000元的标准,给予送工主体奖励。

工业企业参加招聘会给予工作补贴:对工业企业参加市、区两级政府就业部门组织的外出招聘活动,事前向区人社局报备同意后,按照省外2000元/次、市外1000元/次、区外300元/次标准给予企业招聘工作补贴,每家企业年补贴限额2万元。

工业企业开展校企合作办学给予工作补贴:对冠名班(委培班、订单班)人数达到30人以上,每学期培训时间达3个月以上,按照每个班次每学期1万元标准给予企业补贴。

对工业企业和人力资源机构租赁公租房给予房租补贴:租赁科技园投资公司公租房,按当期当季政策性租金的40%给予房租补贴,最多不超过5元/平方米·月,原则上每个人享受补贴不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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