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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库】中午外出吃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工伤吗?

发布时间:2019年10月31日05:05 来源: 黄石开发区就业

马蓉于2014年6月入职重庆达江公司,其工作时间为8时至16时,公司食堂中午为员工提供午餐,员工中午就餐后应回到工作岗位继续工作,无午休时间。

2016年7月13日上午,马蓉因弟弟来了,马蓉向车间主任请一个小时假中午与弟弟一起吃饭。

同日11时30分许,马蓉在前往与弟弟饭局途中,在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交警部门认定马蓉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

经该医院治疗诊断为:车祸伤;骨盆骨折(左侧髂骨、骶骼关节耳状面、左侧骶骨、左侧耻骨上下支骨折);双肘、腹壁、双腹部、双大腿、双膝皮肤软组织损伤;左大腿皮下血肿;左腹部、左髋部皮肤坏死。

2017年7月11日,马蓉提出工伤认定申请,9月8日,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马蓉于2016年7月13日受到的伤害为工伤。

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8年3月9日,人社局作出《工伤决定撤销通知书》,2018年3月30日,人社局做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对马蓉于2016年7月13日受到的伤害不予认定为工伤。

马蓉不服该决定,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请假后外出吃饭,并非通常意义上的下班,也非因履行工作职责,不能认定为工伤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马蓉是否在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责任的交通事故的问题。

本案中,人社局提交的调查笔录、证人证言、情况说明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证明马蓉的工作时间为8时至16时,中午在公司食堂就餐后应回到工作岗位继续工作,无午休时间。

马蓉于2016年7月13日上午向车间主任请假后外出参加其弟弟宴请,并非通常意义上的下班,也非因履行工作职责,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情形,故马蓉请假外出赴宴途中受到非本人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不应认定为工伤。

员工上诉:中午吃饭是日常生活所必需,应当认定为工伤

马蓉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诉理由如下:

中午吃饭是日常生活所必需的,我因弟弟来了,请假中午回家准备在租赁的房屋附近与弟弟一起吃饭,在从工厂出来往租赁的房屋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当属于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二审法院:在公司设有食堂并提供午饭的情况下请假外出吃饭,不属一般社会常识中的下班途中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马蓉请假外出与其弟弟共进午饭,是否属于下班途中是本案实质争议所在。

《工伤保险条例》将职工上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纳入工伤认定体系中,其目的是考虑到现代社会,高速交通工具使用的频繁性,职工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的风险增大,为了使上下班途中因遭遇交通事故而受到的伤害的职工有所保障,特别针对该种情形作出认定为工伤的规定。

因此,该情形仅仅适用上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

本案中,马蓉也承认其向主管请假,请其弟弟吃饭,请假的理由也是吃宴席。该说法同其他证人的证言基本吻合。由此可以证明,马蓉外出目的确实是与其弟弟吃饭。尽管中午吃饭属于生理的正常需求,但在公司设有食堂并提供午饭的情况下请假外出赴宴,显然不属于一般社会常识中的下班途中。

一审法院未予支持其赴宴途中属于下班途中,并无不当。因此,人社局认为马蓉在离开单位,赴宴途中遭受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伤害的,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无不妥。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马蓉不服,向重庆高院申请再审。

高院再审:受伤虽然是交通事故所致,但并非是“上下班途中”,不能认定为工伤

高院认为,关于马蓉2016年7月13日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的问题。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适用该条必须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必须是上下班途中,即必须以“上下班”为目的;二是必须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三是非本人主要责任。

本案中,马蓉工作时间为8时到16时,公司为员工提供午餐,员工中午就餐后应回到工作岗位继续工作,无午休时间。马蓉2016年7月13日中午请假外出吃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马蓉不承担责任。因此,马蓉的受伤满足上述规定的“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的条件,但其并非是在“上下班途中”,以上下班为目的,因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此外,虽然吃饭属于工作过程中所必需的人体正常生理、生活需要,但在用人单位已经提供午餐且马蓉的工作时间为8时到16时,无午休时间的情况下,马蓉请假外出就餐也并非工作原因,而是其个人行为。因此,人社局认为马蓉于2016年7月13日受到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属于工伤认定的情况,不予认定为工伤并无不当。

综上,高院裁定如下:驳回马蓉的再审申请。

案号:(2019)渝行申164号(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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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是我省继武汉之后第二家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是黄石经济发展的主战场,是长江中游城市群区域性中心城市的先行区、核心区、示范区。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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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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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铁山区近年招商引资的都是大企业,产业好,实力强,岗位多,工资薪酬待遇优厚,三大产业企业普工初次入职综合工资3500左右(不含政府补贴),试用期满综合工资4000左右(不含政府补贴),企业工资加上政府补贴,普工综合薪酬远远高于中部其他地区,有的已超过深圳、江苏待遇。厂区建有职工宿舍、食堂,生活方便,还根据需要设有篮球场、台球桌、乒乓球室、图书馆、员工活动室、健身房、KTV等设施场所,让员工享受丰富的文化活动。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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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息企业普工稳工补贴:每人每月补贴300元。

电子信息企业自主招工补贴:对电子信息企业投产第一年招聘入职的员工,以年度社保月缴纳平均人数为准,按3000元/人·年标准给予企业补贴,以后每年按社保扩面月缴纳平均人数较去年净增人数,按2000元/人·年给予企业补贴。

人力资源中介机构等为区工业企业招工实行奖励:人力资源机构为区工业企业招工实施阶梯方案(不包含小时工,劳务派遣人员),招工20-50人且稳岗三个月,按照每人1300元的标准给予人力资源机构奖励;招工51-100人且稳岗三个月,超出50人的部分按照每人1600元的标准给予人力资源机构奖励;招工101人及以上且稳岗三个月,101人及以上部分按照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人力资源机构奖励(不包含小时工,劳务派遣人员)。院校、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劳动经纪人等(以下简称送工主体)按区人社局要求为企业送工的,按照每名员工不超过1000元的标准,给予送工主体奖励。

工业企业参加招聘会给予工作补贴:对工业企业参加市、区两级政府就业部门组织的外出招聘活动,事前向区人社局报备同意后,按照省外2000元/次、市外1000元/次、区外300元/次标准给予企业招聘工作补贴,每家企业年补贴限额2万元。

工业企业开展校企合作办学给予工作补贴:对冠名班(委培班、订单班)人数达到30人以上,每学期培训时间达3个月以上,按照每个班次每学期1万元标准给予企业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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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国家政策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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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来源:劳动法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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