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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公开审理黄某民等22人涉黑社会性质犯罪一案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12日19:50 来源: 荆楚网

图为:庭审现场。通讯员供图

荆楚网客户端—荆楚网消息(通讯员卫学平 潘均衡)11月11日,大冶市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黄某民等22名被告人涉嫌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被告人亲属、村民代表以及有关行业监管部门代表等100余人旁听了庭审。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以来,被告人黄某民作为组织、领导者,张某作为骨干成员,黄某威等5人作为积极参加者,汪某发等15人作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以大冶湖高新开发区罗桥“黄少龙”地区为中心区域,向大冶市区、黄石市区等地辐射,有组织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开设赌场、强迫交易、非法拘禁、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妨害公务、非法入侵住宅等50起违法犯罪活动,非法敛财共计人民币290万余元,造成二人轻伤、三人轻微伤,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该组织成员众多,骨干成员固定,层级分明,分工明确。组织领导者黄某民处于核心地位,骨干成员张某有发号施令权并带领组织成员执行黄某民的指示;积极参加者黄某威等人除了组织违法犯罪活动,还在大冶天怡家园、铜草花园、安居工程等地租房供手下成员集中居住;积极参加者罗某等依靠组织势力强揽工程、谋取利益;一般参加者汪某发等人多次参与、实施组织违法犯罪活动。

该组织将收取的钱财用于为组织成员调解案件、提供医疗和食宿、提供毒资嫖资旅游经费等。此外,该组织还强行索要占用他人轿车作为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交通工具。该组织通过欺压、残害、威胁群众,对群众形成心理强制、威慑力,称霸一方。通过组织施工、强迫交易、强揽工程等,严重破坏当地的社会、经济秩序,在一定区域形成非法控制和恶劣影响。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民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并指使、带领组织成员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应对黄某民等22名被告人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强迫交易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妨害公务罪、破坏监管秩序罪等,分别追究各自刑事责任。

法庭围绕本案的事实、罪名、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等问题展开庭审调查,并引导控辩双方充分发表意见。22名被告人其中有20名当庭表示认罪认罚。该案将择日宣判。

【责任编辑:吕鉴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