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日报讯通讯员邹一丁报道:竹山县两名涉疫人员不如实报告与武汉返乡人员亲密接触史,后被确诊为新冠肺炎,分别造成全家6人确诊、8人被隔离观察和1人确诊、19人被隔离观察的严重后果。2月10日,竹山县公安局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二人立案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如果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不听劝阻,不履行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义务,甚至在患病的情况下仍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轨迹,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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