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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公安局关于严格执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管理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0年02月18日08:39 来源: 云上荆门

荆门市公安局关于严格执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管理的通告

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通告》、荆门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9号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小区封闭管理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对城市小区实行分类封闭管理。出现确诊病例、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的小区,实行全封闭管理,除医护人员、抗疫工作人员和水、电、油、气、通讯网络、生活物资、医药物资等保供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进出。其他小区实行适度封闭管理,每个小区保留一个出入口,除每户每3天可派出一名人员外出购买生活必需品外,无特殊情况一律不准外出;外来车辆和人员一律不准进入。所有进出人员一律佩戴口罩,测量体温并不得在外逗留。违反本通告要求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二、对农村实行封闭管理。以自然村组(村湾)为单元实施硬隔离,原则上每个村组(村湾)保留一个出入口,除每户每3天可派出一名人员外出购买生活必需品和急需的农业生产资料外,无特殊情况一律不准外出;非本村组(村湾)人员和车辆一律不准进入。所有进出人员一律佩戴口罩,测量体温,超过37.3摄氏度的人员严禁进入。违反本通告要求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三、除医护人员用车、救护用车、抗疫工作车辆、运输医疗救护物资和居民生活必需品的货车、医疗废弃物收集转运车、消防、抢险、军警车、邮政快递等特种车辆,以及经批准开工企业保障生产必需的车辆外,其它车辆(含摩托车、电动车、三轮车)一律禁止在中心城区通行。违反本通告要求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一律扣留车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处15日以下拘留。

四、除因基本生活保障和防控救治必需,经批准营业的药店、酒店、生活用品超市外,其他店铺一律关闭。经批准营业的店铺场所,要合理安排营业时间,严格控制人流量,做好人员导流,测量体温。违反本通告要求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对经营者和直接责任人员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五、全市公安机关成立巡逻队,实行24小时不间断巡逻巡查,发现违反本通告要求的,先行劝阻,拒不听从劝阻的,一律带至公安机关办案场所依法调查处理。

六、违反本通告被处罚的,一律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通报其社区、所在单位,属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的,一律通报其所属纪委监委、组织人事部门。全市公安机关及民警对本通告执行不严、控制不力的,一律从快从严追责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实行问责“上追一级”。

七、本通告自2020年2月18日零时起实施,至荆门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解除封控管理为止。

荆门市公安局     

2020年2月17日   

【责任编辑:卢静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