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5日,黑龙江省3个基层法院对3起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案件进行了集中公开宣判,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七年至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这是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省法院组织全省法院第二次对妨害疫情防控犯罪案件进行集中宣判,三起案件具情况体如下。



违反狩猎法规猎捕野生动物,实施非法狩猎犯罪。被告人于某某在禁猎期间,于2020年2月11日到禁止捕猎的柴河林业局向日林场施业区内,利用禁用的工具猎套捕杀到国家“三有”(有益的、有重要经济和有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野猪一只。于某某将野猪运回家途中被公安机关执勤民警查获。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且积极交纳生态补偿费。绥阳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于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这次集中宣判,是黑龙江省法院贯彻落实“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及与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实施意见》的具体举措。黑龙江省法院将持续完善办案宣传同步工作机制,采取以案释法的形式,加大警示教育力度,震慑违法犯罪分子,为疫情防控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社会环境。(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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