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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人民检察院公开13个办理的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12日23:02 来源: 荆楚网

黄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梁莉作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记者 胡小军 摄

荆楚网客户端—荆楚网消息(记者 吕鉴蕾 实习生李欣)5月11日上午,黄石市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在磁湖剧院开幕,法院、检察院工作报告首次在开幕会上完成,分别历时19分钟、16分钟。

在公开的《黄石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文本里,黄石市人民检察院还公开了13个办理的典型案例,涵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保障民营经济发展、服务民生民利和公益诉讼四个方面。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力度”

——报告内容:

聚焦“深挖根治”目标,以更高的政治自觉、更强的政治担当推进专项斗争持续深化。全年共批捕黑恶势力犯罪38件58人,起诉28件247人,其中涉黑案件9件144人,西塞山区检察院成功办理公安部A级通缉逃犯卫某等21人涉黑案。

对应案例:

2008年至2017年间,以卫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大冶卫祥湾为中心,向周边地区辐射,有组织地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28起,造成1人重伤、9人轻伤、2人轻微伤,非法敛财共计人民币200余万元,公安部将卫某列为A级通缉逃犯。为保证办案效果,西塞山区检察院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组建专班办案,提出补充侦查意见80余条,公安机关及时补充完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起公诉。在办案中,检察机关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释法说理到位,本案21名被告人全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庭审中,被告人都当庭认罪。主犯卫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

——报告内容:

坚持“破网打伞”同步推进,移送涉黑涉恶线索和“保护伞”线索220条。坚持“打财断血”,加强对涉案财物追缴、处置的监督,既最大限度铲除黑恶势力“经济基础”,又坚决防止损害公民或企业合法权益。

对应案例:

2008年至2018年间,以柯某为首的涉黑组织,以阳新五里湖、排市、陶港为中心,有组织地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开设赌场、非法拘禁、强迫交易、非法采矿等违法犯罪活动29起,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检察机关在审查办案中,坚持深挖彻查、除恶务尽,向阳新县公安局移送涉黑涉恶线索,注重串并研判,强化引导侦查,深挖出3件涉黑涉恶案件。同时,同步推进“破网打伞”,向纪委监委移送“保护伞”线索,已有3人被依法查处。2019年10月,柯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

——报告内容:

强化法律监督,坚持“是黑恶犯罪一个不放过,不是黑恶犯罪一个不凑数”,纠正漏捕、追诉漏罪漏犯37人。大冶市检察院对彭某等12人涉黑案准确定性,最终以两个恶势力犯罪集团提起公诉,被法院采纳。

对应案例:

彭某、柯某等12人涉恶案,检察机关依法准确定性、不枉不纵惩治暴力讨债恶势力犯罪集团:2016年11月至2017年11月,彭某等12人有组织地采取跟踪、滋扰、纠缠或威胁、恐吓、殴打、任意毁坏财物等手段,在黄石、十堰等地从事非法讨债业务,扰乱了社会生活秩序。2018年9月,公安机关以彭某等8人涉黑犯罪、柯某等4人涉嫌普通刑事犯罪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彭某等人既没有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也没有在一定区域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组织特征和危害性特征;但柯某作为首要分子,组织他人采取恐吓、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等手段,针对被害人的家属和亲友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特征。最终,检察机关对彭某、柯某等12人均以恶势力犯罪集团起诉,得到法院支持。2019年8月,彭某、柯某等12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

保障民营经济发展有“温度”

——报告内容:

批捕起诉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犯罪87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108人,依法快捕快诉吴某等7名犯罪嫌疑人销售假苦荞酒非法获利100余万元案,保护劲牌等著名品牌权益。

对应案例:

大冶市检察院设立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专业办案团队,加强对劲牌等著名品牌的知识产权保护。对于重大案件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从严从快惩处犯罪嫌疑人。吴某等7人销售假苦荞酒案中,吴某等7人在武汉市蔡甸区租用民房、仓库,采用将散装低档白酒假冒劲牌毛铺苦荞酒的方式进行销售,非法获利100余万元。查获后,大冶市检察院对7名犯罪嫌疑人快捕快诉,7名犯罪嫌疑人分别被判处四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通过对该类侵犯劲牌公司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强力打击,有力维护劲牌公司权益。

——报告内容:

加大对民营企业的平等保护,慎用强制措施,对涉嫌轻微犯罪的创新创业主体依法不捕14人、不诉11人。

对应案例:

张某系武穴市某实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因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被批准逮捕。张某被羁押后,其企业经营受到严重影响,许多项目被迫停工,500余名职工面临下岗困境。掌握案情后,阳新县检察院迅速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检察官除了听取辩护律师、家属以及看守所的意见,还到企业所在地武穴市实地走访,了解到该企业是武穴市的知名企业,每年上缴税收近4000万,现有职工2000多人。根据法律规定,阳新县检察院充分考虑张某涉嫌罪名的性质及案件有关情况,经过缜密分析、综合评估,认为对张某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遂向阳新县公安局发出《对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阳新县公安局采纳该建议,对张某取保候审。

——报告内容:

铁山区检察院在办理7名企业经营者和技术骨干人员犯罪案时,鉴于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依法作不起诉处理,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对应案例:

厦门某服装公司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被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铁山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服装公司成立至今,守法经营,未受到过任何刑事处罚,公司有生产工人30余人,且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邵某主动投案,并补缴税款,到案后认罪认罚。鉴于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铁山区检察院遂依法对该公司及法定代表人作相对不起诉处理,保障了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服务民生民利“有态度”

——报告内容:

守护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起诉制售有毒有害食品、假药劣药犯罪77人,阳新县检察院办理黄石首例“非洲猪瘟”案,依法批捕起诉犯罪嫌疑人,并派员监督销毁27吨病猪肉。

对应案例:

2019年11月8日,阳新县检察院依法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批准逮捕“非洲猪瘟”案犯罪嫌疑人杨某某。经审查,2019年10月6日,犯罪嫌疑人杨某某租用货车从湖南省长沙市云冷1号起运生猪产品27吨途经杭瑞高速至江苏省南京市交付买方杨某用于销售,货值38万余元。杭瑞高速鄂东南收费站检查时发现该车承运人无法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经鉴定,该车运输的27吨生猪产品无检疫合格证明,且非洲猪瘟病毒检测结果为阳性,即为“非洲猪瘟”。犯罪嫌疑人杨某某的行为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阳新县检察院获悉案情后,迅速选派专人主动与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行政执法部门对接,引导调查取证、固定证据后,建议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继续引导侦查,进一步补强证据。目前,杨某某已被阳新县检察院提起公诉。

——报告内容:

加大对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犯罪的精准打击力度,起诉盗抢拐骗、黄赌毒等犯罪1007人。

对应案例:

2018年3月至2019年2月期间,冯某选择酒店门口、停放在路边无人看守的车辆为作案目标,用随身携带的工具将车窗玻璃砸破,盗走车内的高档烟酒及现金,一年间共盗窃作案10起,共盗得他人财物价值35万余元。冯某被抓获归案后,黄石港区检察院依法快捕快诉,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利益。冯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报告内容:

依法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联合劳动保障部门督促18家欠薪隐患企业及时履行支付义务。

对应案例:

柯某与他人成立某制衣有限公司,柯某为实际控制人。因经营亏损,拖欠44名员工工资共计人民币13万余元。2016年7月,员工向大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举报投诉,要求柯某支付劳动报酬。该局立案调查后,将该案移送大冶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大冶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后,以柯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移送大冶市检察院审查起诉。这期间,柯某付清拖欠的员工工资。2019年3月1日,大冶市检察院以犯罪情节轻微,且柯某具有自首情节,已支付全部拖欠员工工资,并获得员工谅解,依法对柯某作相对不起诉。

——报告内容:

传递司法温度,办理国家赔偿案件15件、司法救助案件17件,发放救助资金42.7万元。

对应案例:

黄石市检察院在太子镇洪桥村开展结对帮扶工作中,走访发现汪某(贫困户)的儿子在广东被故意伤害致死,因被告人无力赔偿,汪某及其家属一直未获赔偿。市检察院经审查后认定符合司法救助条件,迅速与案件管辖地广东省中山市检察院沟通联系并移送相关材料。中山市检察院审查后,决定对汪某及其家属启动司法救助程序,目前已向汪某及其家属发放司法救助金13万元。另外,市检察院办理的乔某等2人司法救助案中,乔某的儿子在阳新县因交通事故死亡,当地政府先行补偿乔某3000元,法院判决后,因加害人无力赔偿,20余万的赔偿款未获分文。市检察院考虑到乔某为宜昌秭归县贫困户,且其儿媳妇已改嫁,由两位老人抚养孙子,一家三口生活没有着落,急需救助,多次向省检察院请示汇报,争取支持。省检察院通过远程视频与救助申请人住所地伍家岗区检察院、案件管辖地黄石市检察院联合接访,了解案件情况,决定为乔某等人申请司法救助金5万元,目前救助资金已落实到位。

公益诉讼有“高度”

——报告内容:

西塞山区检察院办理的夏浴湖生态保护案入选湖北省长江流域生态保护公益诉讼十大典型案例,该案及黄石磁湖拆违案作为典型案例,被最高检张军检察长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公益诉讼工作报告引用。

对应案例:

夏浴湖位于西塞山区境内,是西塞山工业园区生产用水主要来源地。2005年,渔业养殖户游某与河口镇人民政府签订为期30年的夏浴湖租赁承包合同,长期在湖中投肥养殖,造成湖水氮、磷含量超标,湖水富营养化,污染了水生态环境。中央、省环保督察组要求限期整改。2018年7月,西塞山区人民政府请检察机关介入监督,以推进中央环保督察组督查整改任务的落实。西塞山区检察院经调查,一方面向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依法履职;另一方面,主动上门与养殖农户游某沟通,释法说理,促使其明白投肥养殖的危害,承诺依法保障其合法利益。在检察机关和相关行政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游某得到适当补偿,同意解除租赁承包合同,困扰多年的夏浴湖投肥养殖的难题得以顺利解决。

——报告内容:

开展“长江流域生态保护公益诉讼”专项行动,突出办理违法排污、违法堆放垃圾、非法码头治理、滥伐森林、非法采砂等公益诉讼案件,推动长江生态环境修复治理。被最高检张军检察长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公益诉讼工作报告引用。

对应案例:

长江南岸阳新县富池段某砖厂因历史原因在长江河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及岸坡堆放、存贮产成品和生产物料,建设厂房,严重影响堤防和防洪安全。2018年12月14日,阳新县检察院依法向有关行政执法单位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依法采取措施,督促砖厂搬迁。同时,主动与阳新县长江大保护指挥部联系,由指挥部牵头召开公益诉讼诉前圆桌会议,协商妥善解决砖厂的搬迁问题。经协商,富池镇政府专门为该厂协调一块工业用地,并承担搬迁费用。实行诉前圆桌会议制度,主动与政府和行政机关沟通协调,整合多方力量,实现保护环境、保障发展、服务企业“一案三赢”。

——报告内容:

铁山区检察院针对居民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安全问题,督促行政机关履行监管职责,推动开展全市范围内的专项整顿。

对应案例:

铁山区检察院深入辖区摸排“舌尖上的安全”专项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时,发现某加压站未及时清洗二次供水设施致使居民饮水存在安全隐患。立案后,严格调查取证,依法向市供用水管理办公室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整改。检察建议发出后,市供用水管理办公室积极联合市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一个月的二次供水设施、水池、水箱清洗消毒专项检查工作。本案的办理,实现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确保百姓喝上“放心水、健康水”。

【责任编辑:吕鉴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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