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检察院起诉的刘某某、魏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开庭审理,法庭当庭判处两被告人拘役两个月。
4月3日晚,家住该区五峰乡汉江边的刘某某,邀约邻居魏某某帮忙到汉江河打些鱼,说给前一天来家做客的老丈母煮鱼汤喝。当晚8时许,刘某某带了摩托车电瓶、升压器、水桶、抄网等工具,乘坐魏某某的船到汉江五峰乡红椿沟水域,用电线连接电瓶和升压器,制成电捕鱼工具,进行捕鱼。魏某某划船,刘某某用抄网从江中捞出电击死的江鱼,约两小时,二人捕鱼8.4斤。当晚10时许,二人驾船返回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查获电捕鱼设备及渔获物。到案后,二人对非法捕捞水产品一事供认不讳。
为什么只捕了8斤多鱼,两名被告人却被判处实刑?近年来,为保护汉江水生态环境,司法机关依法从严打击以下几类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行为。一类是用电鱼、毒鱼、炸鱼等极端方式捕鱼的犯罪行为,会造成河流污染、大小鱼通杀、鱼类生物生态链断裂等;一类是在禁渔期、禁渔区内捕鱼,导致大量产卵期内的鱼被捕获,造成河内鱼类种群数量急剧减少;另一类是用小眼网、粘网等禁用捕鱼工具,这类工具捕鱼,也会导致大小鱼类被通杀。上述三类非法捕捞行为,对水源水质及渔业资源破坏极大,影响水生态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其可捕捞标准,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熊玲 陈明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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