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晚报讯(记者 秦文 通讯员 田峰)一男子无证驾驶三轮摩托车肇事致人身亡,事发后,男子积极配合警方调查,并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家属27万元,取得亡者家属谅解。近日,沙洋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了这起交通肇事案,该男子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2019年8月25日5时40分左右,孔某(今年73岁,沙洋人)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沿荆(门)新(石首新厂)公路由南向北行至沙洋沈集粮站东站附近路段,撞上前方同向推行斗车的一名行人,造成对方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发后,孔某留在现场积极配合警方调查。被撞行人被送往医院急救,因抢救无效于2019年8月30日身亡。据孔某事后交代,之所以撞上对方,很大程度跟天还未亮、视线模糊有关。
经司法鉴定,亡者系因交通事故造成重型颅脑损伤身亡。经当地交警认定,孔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2019年9月19日,孔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27万元,取得对方谅解,对方出具了谅解书。
公诉机关于2020年5月27日向沙洋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孔某触犯交通肇事罪。
一审法院认为,孔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法规,致一人身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孔某经传唤到派出所,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当减轻处罚。孔某赔偿损失,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以酌定从宽、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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