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蕲春县检察院依法对长江蕲春段首起非法捕捞案提起公诉

发布时间:2020年10月29日23:28 来源: 荆楚网

荆楚网客户端一荆楚网消息(通讯员 方玉)禁捕期间,二人在禁捕区使用禁捕工具捕鱼被抓现行。近日,蕲春县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张某甲、张某乙以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提起公诉。

2020年7月15日,正值该县管窑镇赤西湖泵站往长江里抽水之时,该镇一对表兄弟闲来无事,认为此时捕捞肯定收获不小,便动起歪心思,各自回家拿撒网去捕鱼。没想到,捕了半个小时,就被该县管窑水陆派出所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称重,二人非法捕捞的水产品共计31条幼鱼,约0.45kg。经鉴定,二人使用的捕捞工具为手抛网,属于法律禁止使用的捕捞渔具。

案件办理过程中,该院第一时间派员与侦查机关会商案件,及时进行补充鉴定、复验复查等工作,同时积极推进公益损害鉴定等提起公益诉讼的各项准备工作,以期达到修复生态的目的。

在认真听取两名犯罪嫌疑人的意见后,针对二人的异议,主诉检察官进行了充分地释法说明,根据经纬度其捕捞具体地点属于长江黄石段四大家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范围内,在2018年就已经全面禁捕,属于禁捕区、禁捕期,故二人的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根据法律以及司法解释规定,是否捕捞到水产品不是犯罪构成要件,只可作为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经过释理说法,两人最终自愿认罪认罚,意识到每个人都有保护长江环境资源的义务和责任,并愿意增殖回流,购买鱼苗投放到长江,为长江流域的生态保护尽一份力量。

最终,法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甲、张某乙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考虑到二人自愿认罪认罚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二人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

【责任编辑:吕鉴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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