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掇刀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全程监督一名监外执行罪犯被收监执行,有力维护了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2017年12月29日,东宝区人民法院以犯盗窃罪判处黄某(男,今年45岁,掇刀人)有期徒刑13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在监狱服刑期间,黄某因患急性冠状动脉综合征等疾病需保外就医。2019年10月18日,湖北省监狱管理局决定对黄某暂予监外执行,并回原籍掇刀区司法局掇刀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黄某未按照法律规定按时到指定医院复查及提供复查资料,致使社区矫正机构无法核实其病情复查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等法律法规。掇刀区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中发现黄某的违法、违规行为后,依法向掇刀区司法局发送《检察建议书》,建议掇刀区司法局进一步督促黄某定期复查,如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及时提请湖北省监狱管理局收监执行。
2020年12月9日,湖北省监狱管理局依法作出《暂予监外执行收监决定书》,江北监狱对黄某执行收监,掇刀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干警全程进行监督。(通讯员曾涛 记者秦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