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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明年1月1日起执行新电价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29日10:14 来源: 荆门晚报

根据《省发改委关于湖北电网2020-2022年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我市将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记者从国网荆门供电公司获悉,居民生活用电不受电价调整影响。

本次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调整是为了降低工商企业用电成本,推动电力市场化改革。

2021年1月1日起,我市执行国家发改委最新批复输配电价,单一制输配电价均下调0.0775元/千瓦时,两部制输配电价均上升0.0125元/千瓦时。

按新的电网销售电价表,居民生活用电(城乡“一户一表”居民用电、居民合表用电)、工商业单一制用电、农业生产用电、趸售用电的电度电价均保持不变;“两部制”工商业及其他用电销售价格均下调0.005元/千瓦时,基本电费计收单价变压器容量由28元/千瓦·月调整为25元/千瓦·月,最大需量电价由42元/千瓦·月调整为38元/千瓦·月。

本次调整还进一步完善了销售环节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优化峰、谷、平时段设置并增设尖峰时段,合理调整各时段电价价差。湖北电网用电容量在100千伏安及以上的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单一制和两部制)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商业用电和机关、部队、学校、医院、城市公共照明等非居民照明用电除外。电热锅炉、冰(水)蓄冷空调等电储能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其中,尖峰时段:20:00-22:00(共2小时);高峰时段:9:00-15:00(共6小时);平段:7:00-9:00、15:00-20:00、22:00-23:00(共8小时);低谷时段:23:00-次日7:00(共8小时)。峰谷分时电价价差分别为:平段电价=基础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尖峰电价=基础电价×180%+政府性基金及附加;高峰电价=基础电价×149%+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低谷电价=基础电价×48%+政府性基金及附加。通过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用户可主动通过调整生产班次等方式,及时优化用电安排,合理错峰避峰,节约用电成本。

为更好推动调价工作落地实施,荆门供电公司正在紧锣密鼓地通过线上、线下渠道开展政策宣传告知,做好调价前期准备工作,确保降价红利全部、及时传导到电力终端客户。(荆门晚报记者代忠勇 通讯员胡小青 武晶晶)

【责任编辑:郑傲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