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载于2021年1月4日湖北日报第11版)
湖北省民政厅党组书记、厅长 柳望春
民政工作是重要的民生工作,在社会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兜底性、基础性作用。近日,省委、省政府印发《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新时代全省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简称《意见》),对推动新时代全省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作出了全面系统部署。
一、《意见》出台的重要意义
这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重要指示精神的重要成果。2019年3月,习近平总书记对民政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对新时代民政工作的政治属性、地位作用、职责使命、根本保证、动力源泉等作出了全面深刻的阐述,为推动新时代民政事业改革发展提供了有力指引和根本遵循。《意见》以习近平总书记对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和考察湖北时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对标新时代赋予民政工作的新使命,以及机构改革后民政工作的职能定位,擘画了新时代民政事业改革发展的湖北方略,为推动湖北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指明了方向。
这是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民政工作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民政民生工作,先后就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养老服务、城乡社区治理、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等出台了系列重要文件,作出了系列安排部署。党的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提出了完善民政领域各项制度、推进民政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部署新要求。《意见》全面对标党中央、国务院近年来有关民政工作决策部署和重要任务,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了切实可行的贯彻落实措施,为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在湖北落地见效提供了重要保证。
这是推动形成全省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新格局的重要标志。近年来,全省民政工作创新务实发展,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基层民政工作基础薄弱、民政服务设施欠账较多等问题客观存在,制约了我省民政事业改革发展进程。在全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七次、八次全会精神,全面总结“十三五”发展成就、谋划“十四五”发展方略及2035年远景目标之际,省委、省政府出台《意见》,对推动新时代全省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进行全面系统部署,标志着全省民政事业进入了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
二、《意见》的主要内容
《意见》以习近平总书记对民政工作重要指示批示和考察湖北时的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工作要求,在深入总结分析我省民政工作发展实际的基础上,学习借鉴其他省市先进经验,明确了推动新时代全省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意见》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推动新时代湖北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总体要求。《意见》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对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国全省民政会议安排部署,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民政工作实际,提出了推动新时代湖北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指导思想、近期目标和远期目标。《意见》指出,推动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深化改革创新,聚焦脱贫攻坚、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更好履行基本民生保障、基层社会治理、基本社会服务职责,充分发挥民政工作在全省社会建设中的兜底性、基础性作用。到2025年,全省基本民生保障水平明显提高、基层社会治理能力明显增强、基本社会服务质量明显提升,初步形成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格局。到2035年,全省基本民生保障制度更加完善、基层社会治理基础更加坚实、基本社会服务更加精准便捷,全省民政事业基本实现现代化。
第二部分是推动新时代湖北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主要任务。《意见》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职责定位的重要论述,按照基本民生保障、基层社会治理、基本社会服务三个大类,对现有民政职能职责进行了梳理,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提出了稳步提高基本民生保障水平、着力夯实基层社会治理基础、全面提升基本社会服务质量三大任务。稳步提高基本民生保障水平,重点是精准落实兜底保障政策、健全社会救助体系、完善社会福利制度;着力夯实基层社会治理基础,重点是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健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创新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改革和完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推进慈善事业、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规范发展,加强行政区划与地名管理;全面提升基本社会服务质量,重点是加快发展养老服务,健全儿童、残疾人等救助帮扶服务,规范婚姻登记和殡葬服务,完善农村留守人员关爱服务体系。
第三部分是推动新时代湖北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保障措施。《意见》结合推动新时代湖北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要,提出要切实加强基层民政服务能力建设,针对当前基层民政服务能力不足、严重制约我省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现实,聚焦重点解决的问题,主要是夯实基层民政工作基础、补齐民政服务设施短板、转变基层民政服务方式三个方面。同时,《意见》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民政工作的领导,推进民政领域法治建设,加强民政工作资金保障,深化民政事业改革创新,加强民政人才队伍建设。
三、《意见》的创新之处
《意见》是省委、省政府继2010年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民政工作的意见》后,再次出台的对全省民政事业作出全面系统性部署的重要文件,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民政民生工作的高度重视。其创新之处主要是:
厘清了新时代民政工作的职责任务。《意见》遵循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民政工作“三个聚焦”和“三基”职责重要论述,从基本民生保障、基层社会治理、基本社会服务三个方面对民政工作进行了系统梳理、精确归类,使全省民政工作定位更准确、职能更清晰、任务更具体、体系更完善。
明确了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目标。《意见》既提出了全省民政事业发展的近期、远期宏观引领性目标,也对社会救助、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殡葬管理、婚姻登记等提出了量化约束性发展指标,使我省新时代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蓝图清晰、方向明确、目标可及。
拓展了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路径。《意见》坚持深化改革创新,提出了开发设置社会工作岗位、引导市场主体和社会资本参与民政事业、推动民政工作融合发展、加大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力度、发动居民群众参与城乡社区治理、推进“智慧民政”建设等措施,有利于促进民政事业专业化、社会化、智能化发展,提升民政治理能力和现代化水平。
延续发展了省委、省政府已有的相关政策。《意见》延续了省委、省政府2010年提出的关于加强基层民政机构和工作队伍建设的相关政策,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同时,对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城乡社区治理、养老服务等既有政策提出了新的要求;对基层民政服务体系建设、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社会组织登记管理能力建设、慈善事业发展、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农村留守人员关爱服务等提出了新的指导性政策。
强化了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保障措施。《意见》在加强对民政工作的领导、夯实基层民政工作基础、补齐民政服务设施短板、增强民政事业资金保障等方面提出了具体措施,要求将有关民政工作纳入党委和政府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和平安建设(综治工作)考核内容,充实基层民政经办服务力量,将市县民政部门纳入同级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将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等。
附:新时代湖北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
新时代湖北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相关指标
1.加强组织领导
——把社会救助、养老服务、社会组织管理、殡葬改革等民政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党委政府年度绩效考核内容;
——将“平安边界”创建、城乡社区治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等纳入平安建设(综治工作)考核内容;
——将市县民政部门纳入同级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
2.充实工作力量
——加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能力建设,按本级社会组织工作需要合理配备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和执法人员;
——配强乡镇(街道)“儿童督导员”和村(社区)“儿童主任”;
——落实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加挂民政办公室牌子要求,配备公务员从事民政工作;
——落实乡镇(街道)民政公益性服务工作岗位;
——在乡镇(街道)设置民政社会工作岗位;
——在村(社区)根据工作需要明确适当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民政社会工作有关事务。
3.强化资金保障
——健全孤儿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
——健全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建立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探索将基本型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纳入当地养老助残福利服务补贴范围;
——在乡镇(街道)设置民政社会工作岗位,在村(社区)根据工作需要明确适当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民政社会工作有关事务,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统筹解决;
——有条件的地方免费提供基本殡葬服务,出台生态安葬奖补政策;
——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可从各级既有的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或社会救助资金中统筹安排;
——到2022年,全省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用于养老服务的比例不低于55%。
4.转变工作方式
——推动在服务性事业单位设置社会工作岗位,配备使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
——政府、事业单位和企业腾退的闲置办公用地、用房和其他用地、用房,适宜的要优先用于社区养老服务;
——运用财政税收等优惠政策,鼓励引导市场主体、社会资本参与民政事业;
——编制完善民政领域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加大各级民政专项资金购买社会服务力度,完善民政领域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机制;
——加快推进“智慧民政”建设。
5.人才队伍建设
——加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
——加强民政职业教育;
——落实民政领域专业技术人才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政策;
——强化激励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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