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记者阮琼)3月25日,黄石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公开信,将湖北省一般工商业电价政策和如何执行政策,规范转供电收费行为等问题进行梳理公示,方便广大企业和转供电主体掌握和执行电价政策,规范收费行为。
公开信告知,自2021年1月1日起,现行一般工商业销售电价标准为,一般工商业电价0.6907元 /千瓦时(不满1千伏)、0.6707元 /千瓦时(1-10千伏)。除省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之外,其他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无权擅自制定和调整价格标准,必须严格按照政策规定执行目录电价,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不执行、延时执行电价降价政策,或者在电价中加收、捆绑其他费用。否则,将构成价格违法行为,受到政府相关部门的处罚。
转供电主体在收取电费时有哪些注意事项?公开信中一一明确:“未抄表到户的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收费主体应按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业主收取电费。总分表之间的正常损耗,可通过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也可由所有用户按各分表电量据实公平分摊。供电损耗分摊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总表计量数的7%”。
黄石市市场监管局要求,各转供电主体要认真对照我省制定的销售电价标准,向终端用户清退多收电费,并且要将清退情况报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在收取电费时,应严格实行公示制度,要将国家最新的电价标准在供电区域醒目位置进行公示,自觉接受政府部门、社会群众和终端用户的监督。
公开信提醒,电力终端用户可通过下载网上国网App,申领“转供电费码”,自主查询比对转供电电价信息,系统将对加价不合理的行为自动推送到价格监督部门。终端用户也可拨打投诉举报电话12315举报不执行电价政策、损害用户合法权益等价格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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