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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13条“硬核”措施支持科技创新 最高单项奖励500万元

发布时间:2021年04月06日20:04 来源: 荆楚网

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记者刘璐)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科技创新引领黄冈高质量发展,4月6日,黄冈市发布关于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涉及支持技术创新平台建设、支持科技孵化平台建设、支持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等13个方面。

创建国家级技术创新平台,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黄冈市决定,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产业创新联合体、专业型研究所(公司),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市级企校联合创新中心,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支持省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创业载体建设专业化技术服务平台,对服务平台新购置通用、基础性仪器设备,按照不超过购置费15%的比例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境外并购科研机构,最高可奖励500万元

黄冈市决定,对企业独立或牵头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分别按年度到位资金额的5%予以配套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250万元。

对企业在境外并购与自身主营业务发展相关的国外研发机构、取得绝对控股地位并获得有效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的,按照收购合同标的实际支付金额的5%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对承担军工科研项目的民口企业,按照合同实际到账金额的5%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鼓励企业聘用一批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专家教授担任科技副总,对聘用科技副总的企业,财政每年给予10万元的资金补助。

黄冈市每年面向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选派一批科技特派员,对聘任的市级科技特派员按照每人每年1万元标准给予补助。

获得国家科技奖励特等奖,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黄冈市还要求,对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同承担突破重大关键核心技术并在黄冈实现产业化的产学研项目,给予企业50万元奖励。对企业委托高校科研院所的技术研发项目并进行合同登记备案的,按企业实际支付给高校科研院所费用的5%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对企业按照科技成果转化标准购买科技成果的,按照实际交易额的5%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科技成果成功转化的,3年内每年按照对地方财政税收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此外,对获得国家科技奖励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获得湖北省科技奖励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湖北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对企业转移转化高校科研院所高价值发明专利的,每件给予5万元补贴。鼓励申报专利奖和参与高价值专利大赛,对获得湖北省专利金奖的,每件奖励8万元;对获得湖北省专利银奖、优秀发明人奖和湖北省高价值专利大赛金奖的,每件奖励5万元;对获得湖北省高价值专利大赛银奖的,每件奖励3万元。

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工信部知识产权应用标杆的示范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一次性给予8万元奖励;对认定为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责任编辑:吕鉴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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