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我们
荆楚网 > 鄂东新闻

鄂州市一副县级干部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4123万元 被判刑十四年六个月

发布时间:2021年04月29日17:36 来源: 荆楚网

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记者 褚栋)鄂州市人民检察院原副县级干部何池生利用职务便利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共计4123.389742万元(既遂714.916865万元、未遂3408.472877万元)。4月26日,中国判决文书网公开了何池生受贿、滥用职权、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二审刑事裁定。

判决书显示,何池生,男,汉族,1963年10月26日出生于湖北省鄂州市,大学文化,原鄂州市人民检察院副处级干部,曾任鄂州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室副主任、行政装备处副处长、处长、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2019年6月18日,何池生被留置;同年12月16日被刑事拘留,12月26日被逮捕。2020年12月17日,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审理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何池生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并作出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何池生不服,提出上诉。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何池生在其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共计4123.389742万元(既遂714.916865万元、未遂3408.472877万元)。何池生未能正确履行检察长监督、管理职责,致使一起刑事案件认定事实错误、定性错误、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何池生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款10.3556万元。何池生的家庭财产、支出明显超出合法收入,差额1138.458469万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原审法院判决:(一)被告人何池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0万元。(二)被告人何池生受贿违法所得人民币714.916865万元、贪污违法所得人民币10.3556万元、巨额财产中明显超出合法收入的差额部分人民币1138.458469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三)被告人何池生以委托理财名义在湖北新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处借款收息,由借款本金730万元所产生的对应收益3408.472877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原审被告人何池生提出上诉后,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鄂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文忠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何池生及辩护人刘丽燕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何池生及辩护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均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责任编辑:吕鉴蕾】

Copyright © 2001-2024 湖北荆楚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营业执照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互联网出版机构网络视听节目许可证广播电视节目许可证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合作咨询

版权为 荆楚网 www.cnhubei.com 所有 未经同意不得复制或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