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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年龄当“保护伞” 人民路派出所“熟客”这次栽了!

发布时间:2021年05月12日16:07 来源: 秦楚网

秦楚网-十堰头条讯 文、图/记者 杨建波 特约记者 汪丽君 彭悠 报道:因未到治安处罚年龄,男子张某便多次偷拿别人东西,而这一次,他又“拿”走同事的手机,想着警察肯定对他无计可施,让他没想到的是,这次他已经达到了受处罚的年龄。5月11日,经茅箭区公安分局批准,人民路派出所依法给予盗窃他人财物的男子张某行政拘留6日之处罚。

4月20日上午,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人民路派出所来了一位“熟客”。2002年出生的张某,因为屡次盗窃,已经被人民路派出所民警乐思亮“请喝茶”了无数回。

从在商店里偷拿一些零食到偷拿同事的零钱、电子烟、香水、手机等贵重物品,张某一步步走向了违法的深渊。早在2019年10月,未满18岁的张某因为盗窃已被人民路派出所民警带回,并处以行政处罚。但因张某当时未成年,考虑到要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就未予以拘留。但没想到张某不仅没能思过悔改,还变本加厉。

今年3月25日,张某找了一份餐厅服务员的工作,结果工作还未满一个月,张某就向多名同事借钱。4月20日,张某的一名同事报警称,张某“拿了”自己的苹果手机未归还,现在也联系不上张某本人。民警接到报警后确认了是“熟客”张某后,迅速查找到其本人,并将其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

经民警询问,张某以借手机的名义“拿”走了同事的苹果手机,但除此之外,张某还偷拿了其他同事的零钱、电子烟、香水等物品。因害怕同事要求返还财物,故将手机关机让同事无法联系上自己。

5月1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在报经分局批准后,民警依法对张某处以行政拘留六日的处罚。

民警提醒:年龄并不是“保护伞”,作为新时代新青年,我们应该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要靠自己的双手去创造自己想要的生活,一味不劳而获,终将受到惩罚!

【责任编辑:襄阳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