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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起,黄冈市将调整多项社会救助标准

发布时间:2021年09月15日11:29 来源: 荆楚网

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见习记者陶辉)记者15日获悉,为进一步加大民生保障力度,让困难群众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黄冈市将从10月1日起调整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标准。本次调整的社会救助标准包括城市低保标准、农村低保标准、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孤儿养育标准等。

不变:城市、农村低保、孤儿养育标准保持去年水平

据了解,城市、农村低保、孤儿养育等标准保持2020年水平,其中城市低保标准为每月586元,农村低保标准为每年4853元。社会散居的孤儿养育标准为每月1172元。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养育标准为每月1875元。

差别: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区域有差别

据介绍,供养标准由基本生活费、照料护理费组成,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农村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每月1172元。

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供养、黄冈各县市区标准有差异,其中,黄州区、麻城市、浠水县、蕲春县、武穴市、黄梅县、龙感湖管理区为每年9710元,团风县为每年9280元,红安县、罗田县为每年8866元,英山县为每年8980元。

待公布:低收入家庭认定、城乡特困人员认定等标准待公布

据悉,集中供养的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城乡特困人员按照各县(市、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增加照料护理经费;集中供养的全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增加至各县(市、区)2020年度在职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33%,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城乡低保标准的1.5倍、不高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由各县(市、区)政府根据自身实际制定并公布执行。

【责任编辑:王焱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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