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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公开听证暂予监外执行监督案

发布时间:2021年09月26日17:02 来源: 荆楚网

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 汤子琴 黄依)笔者26日获悉,近日,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首次对一起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召开听证会,邀请区司法局代表、3名人民监督员参与听证评议。

犯罪嫌疑人徐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但因徐某患有严重疾病,法院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一年。日前,徐某暂予监外执行期限即将届满,再次以身患严重疾病为由,向法院提出继续暂予监外执行申请。法院向铁山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

9月6日,铁山区人民检察院收到法院《暂予监外执行征求意见函》后,迅速对该案进行审查。在全面开展调查了解徐某的相关情况后,该院组织召开听证会进行公开审查。

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介绍了该案的基本情况,并就暂予监外执行的规定、法定事由、程序等进行了说明,区司法局代表介绍了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表现情况,并表示愿意接收徐某在社区矫正。

该区司法局代表介绍,徐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每月能按时到司法所参加集中点检、汇报思想,积极参加社区服务活动,能按规定提交每季度身体健康状况证明,现实表现良好,同意对徐某适用暂予监外执行。

“若继续对其暂予监外执行,有利于企业的发展也符合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能够带动失地村民的就业。同时,也能体现司法的温情。”现场人民监督员补充道。

随后,受邀参加听证员就相关的情况进行了提问,并进行了评议,一致同意对徐某继续适用暂予监外执行。

鉴于徐某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附件《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情形,且达到规定的严重程度。结合其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的表现情况,从有利于企业的生存发展、农民工就业问题的安置、优化营商环境等综合方面考虑,铁山区人民检察院于9月13日向法院发出《对法院暂予监外执行征求意见回复函》,同意对徐某继续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

9月14日,铁山区人民检察院收到法院《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继续对徐某暂予监外执行一年。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提出的意见。

下一步,铁山区人民检察院将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加大刑事执行工作检察监督力度,维护司法权威,促进司法公平公正。

延伸阅读: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某种法定事由的存在,不适宜在监内执行,经有关机关决定或者批准,在监外执行刑罚的一项刑罚变更执行制度。具有适用对象的特殊性、执行活动的非监禁性、行刑方式变更的暂时性、对罪犯的刑事惩罚性、执法活动的社会参与性等特征。体现了对罪犯惩罚与改造相结合的人道主义刑事政策,有利于保障罪犯人权,促使罪犯顺利回归社会。

【责任编辑: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