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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汽车三包”规定解读:新增“七天可退换”条款

发布时间:2021年09月27日15:06 来源:

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记者刘阳通讯员李娉婷)日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并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2013年施行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将同时废止。新三包规定有哪些与消费者息息相关的地方,该规定实施后,对汽车企业带来了哪些考验?荆楚网记者带着这些问题采访了湖北省缺陷产品管理中心。

提高处罚额度 引入征信管理机制

新规在2013版基础上,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一方面强化生产者的质量责任,要求生产者不得故意拖延或无正当理由拒绝销售者、修理者提出的协助、追偿等事项。另一方面行政处罚力度进一步加大,对故意拖延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三包责任的经营者,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将处罚额度最高提升到50万元。不仅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还引入了征信管理机制。如果企业不履行三包责任,会将相关的处罚结果记录到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进行公开。

新增“七天可退换”条款 减少使用补偿费

新规明确指出,家用汽车自三包有效期起算之日起7日内,因质量问题需要更换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或者其主要零部件的,消费者可以凭购车发票、三包凭证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而销售者应当免费更换或者退货。

在提出销售者“7天退、换货”的同时,新规也对消费者“退、换货”提出了相应补偿要求。

新规明确指出,消费者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应当向销售者支付家用汽车产品使用补偿费。补偿费的计算方式为:补偿费=车价款(元)×行驶里程(公里)/1000(公里)×n。其中,使用补偿系数n由生产者确定并明示在三包凭证上。

相较2013版规定,新规将补偿系数n从“0.5%~0.8%”范围调整为不得高于0.5%。新规对销售者向符合“7天退、换货”消费者提出的补偿费用上限较之前进行了下调,通过降低使用补偿系数,进一步减少消费者退换车时向销售者支付的使用补偿费。

与此同时,新规对经营者提出了更严格三包责任要求。新政规定,销售者为消费者退换车时,应当赔偿消费者的车辆登记费、加装装饰费、相关服务费等损失;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等经营者不得限制消费者自主选择对家用汽车产品进行维护、保养的企业,并将其作为拒绝承担三包责任的理由等。

不仅如此,新规将三包有效期内同一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或者整车累计修理时间超过35日予以换车的限定条件,缩减为4次、30日。

新能源汽车电池起火可退换

近年来,新能源汽车尤其是电动汽车的三包权益一直备受社会关注,此次汽车三包修订涉及内容最多的就是新能源汽车。

其中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条款,一是将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等专用部件质量问题纳入三包退换车条款;二是要求生产者在三包凭证上明示家用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的动力蓄电池容量衰减限值;三是自三包有效期起算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因质量问题出现动力蓄电池起火的,消费者可以凭购车发票、三包凭证选择免费退换车。

相较2013版规定,新规对于新能源汽车车主权益的保护不仅更加完善,同时由于动力蓄电池的特殊性,在一些条款的设置上比传统燃油车更加细致。

其中,要求生产者在三包凭证上明示家用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的动力蓄电池容量衰减限值,是新能源汽车三包创新性的要求。这意味着销售者在售前就需要向消费者明示动力蓄电池容量的衰减情况,而这将成为消费者选购车辆的重要考虑因素。如果规定时间内动力蓄电池达不到生产者明示的要求,企业就必须通过维修、更换等手段,承担三包责任。

除了新能源,新三包还将家用皮卡车纳入实施三包的产品范围,以保护家用皮卡车消费者的权益,促进皮卡车行业快速发展;将家用汽车污染控制装置的主要零部件纳入重大质量问题退换车条款,加大了对机动车排放污染的防治力度。

发生三包争议如何进行解决

选择调解解决争议是一种简单、快捷、高效、公平的方式,也是经济成本最低的争议解决方式。如果争议涉及的质量问题比较严重或复杂,可以请专家提供咨询意见,作为处理争议的参考依据。湖北省缺陷产品管理中心于2013年成立了汽车三包责任争议第三方调解中心,现有三包技术专家126名,累计处理汽车三包争议案件2000余起。

【责任编辑:王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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