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晚报讯(记者耿珊珊 通讯员昌法宣)20年前,赵女士和丈夫离婚后,约定离婚不离家,还可以继续在房子住下去。因为房子被拆迁还建,这对曾经的夫妇为了居住权打起了官司。
“房子拆了,还有还建的新房,我也有继续住下去的权利。”10月15日,经武汉市武昌区法院审理,认可了居住权的存在,房子被拆迁后,居住权并未消灭,而是延续到了可替换的新房上。
2001年,40岁的赵女士和丈夫离婚,约定离婚后两套房子均归丈夫,自己可终生居住。2016年,两套房子被征收。前夫称,老房子已经不存在了,不允许前妻去住新房。今年3月,为了拿回居住权,她只好和前夫打起了官司。
“离婚协议写得清清楚楚,两套房子归他所有,我只要活着,就可以一直住下去。”赵女士拿出协议和公证文书,说到这些年的遭遇,她很是激动。2016年,前夫名下的两套房子被征收,置换成了两套新房,她住了其中一套。
今年2月,前夫要求她搬出去,两人吵得不欢而散。为逼她离开,前夫往门锁里注胶水、拆除电表,做了很多荒唐事。
今年1月,民法典生效,新增了居住权的内容,明确提出,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法庭上,赵女士的前夫认为,协议离婚时,虽然约定了居住权,但是并没有登记,居住权并未生效。他说:“就算约定她可以住,房子早就被拆迁了,权利也跟着没有了。”
赵女士则声称,离婚时法律上还没有“居住权”,也没有就居住权进行规范,双方不可能就该居住权进行登记,但是离婚协议做了公证,并不妨碍自己行使居住权。
究竟该如何认定?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居住权纠纷,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同时需考虑当事人在约定居住权时的合理预期。关于居住权的约定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按照民法典规定,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本案不存在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情形,故居住权并不当然消灭。房子被拆迁后,居住权并未消灭,而是延续到了可替换的新房之上。据此,法院支持了赵女士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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