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记者阮琼 )11月3日,鄂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发布公告,该局执勤民警在日常管理工作中,依法扣留(拖移)一批汽车、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
其中,交通管理局五大队(鄂城大队)依法扣留(拖移)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1276辆;交通管理局八大队(葛店开发区大队)依法扣留(拖移)汽车55辆。据了解,该批车辆的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超过30日没有提供车辆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没有前来接受处理。
鄂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提醒:相关人员可携带有关证明手续及时前往鄂城交警大队或者葛店开发区交警大队接受处理。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对车辆依法处理。
附:交通管理局五大队(鄂城大队)依法扣留(拖移)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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