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新闻网消息(记者 沈秋 柳波 通讯员 尹晓旭)办张电话卡出售就能赚到100元,办张银行卡出售就能获利 300 元,遇到这种“好事”,你心动吗?一些犯罪分子以蝇头小利为诱饵,诱使群众出租、出借、出售本人银行卡、手机卡并贩卖给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用以实施诈骗。殊不知一旦为这些人蛊惑,涉足“两卡”出租、出借、出售,将成为犯罪“帮凶”!但是当下,很多人还不知道售卖自己的个人银行卡就是犯罪,当警察找上门来时还以为自己遇到了电信诈骗!这不,近日,松滋市公安局新江口水陆派出所就遇到了这样一个让人啼笑皆非的事情。

11月18日,新江口辖区的一个群众周某急匆匆赶到派出所求助,称自己接到一个来自山西太原警方的电话,让自己到所在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接到电话的他,第一时间就觉得是遇到了电信诈骗,为防止被骗,还特意请了假过来派出所求助证实。
“警察同志,我就是一个瓦匠,啥犯法的事儿也没干,你说这不是诈骗是什么?”
民警一边安抚周某,一边在平台上查询,谁知一查还真查出事来了:周某因为涉嫌犯罪被山西太原警方网上追逃。
接处警民警不动声色,连忙将周某请进了办案区,帮他回忆了一下近期是否有将自己的银行卡借给或者出售给其他人的行为。
周某闻言一下子愣住了:“啊,我卖自己的银行卡也犯法吗?”
原来今年8月份的时候,周某在网吧上网的时候,遇到一个陌生人在求购银行卡,当时他正缺钱,不禁动了小心思,几番交谈,便将自己以前在山西办理的一张银行卡以1000元的价格转卖给了陌生人。这件事周某并没有放在心上,很快就被他抛之脑后!
“早知道卖卡会犯帮信罪,我再缺钱也不会干这事啊!”知道自己已经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帮凶后的周某悔不当初。
说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许多人对此还觉得陌生,较于传统的盗窃、抢夺、诈骗等侵财类案件来说,这是一个新型的罪名,可以说它是伴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而产生的。
我国刑法修正案(九)对其作出了明确的定义: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对于犯此罪,也有明确的处罚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在此,松滋警方呼吁,不要因贪图蝇头小利而出卖、出租、出借个人信息办理证件、银行卡,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目前,周某已经被羁押在松滋拘留所,等待山西太原警方前来进行移交事宜。
编辑: 袁超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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