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 柯美中)“这次的经历给我上了一堂深刻的法治课,为我敲响了警钟,在企业今后的经营中我一定牢记教训,规范经营,努力为社会作出贡献 。”12月5日,收到阳新县检察院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后,犯罪嫌疑人陈某说。
犯罪嫌疑人陈某系某环保材料有限公司负责人,该企业是阳新县洋港镇招商引资企业,从事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治理项目。
2020年4月至2021年1月17日期间,犯罪嫌疑人陈某为了牟取经济利益,在明知他人非法开采(已另案处理)的情况下,仍将碎石机租赁给他人帮助开采,涉嫌非法采矿罪。
2021年11月24日,案件移送至阳新县检察院后,承办检察官审查全部案卷,认为陈某主观上有非法开采的故意,客观上有帮助他人非法开采的行为,涉嫌非法采矿罪。但考虑到陈某系初犯、偶犯,为该案从犯,且其经营的企业对当地自然灾害预防起到了重要作用,综合案件情节,从有利于企业正常运行,推动企业健康发展出发,拟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该院在审查全案证据、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于12月1日,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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