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日报大武汉客户端2月17日讯(记者夏晶)还没等办理遗产继承的相关手续,魏某就不幸因病去世,其妻王女士很担忧,公婆的遗产究竟怎么分?
原来,王女士公婆居住的房子系魏某出资所建。公婆二人于2011年在武汉市某公证处分别办理了公证遗嘱,把公婆居住的房产在其百年后给魏某继承。王女士的公婆二人分别于2017年、2018年相继去世。魏某因为身体不太好,想等身体好一点后再办理遗嘱继承公证,可魏某于2019年不幸离世。现在王女士想处置该房产,但不知道公婆的遗嘱是否仍有效,后续手续该怎么办,于是她到武汉市江天公证处寻求帮助。
经公证员审查核实,王女士的公公、婆婆生前所立的公证遗嘱是有效遗嘱,也是唯一一份遗嘱,其丈夫魏某是遗嘱受益人,有权按照公证遗嘱继承遗产。
公证员说,继承从魏某父母死亡时就开始了。王女士的丈夫魏某是在其父母之后死亡的,继承已实际发生。因魏某的父母生前立有公证遗嘱,就按此公证遗嘱办理继承,魏某生前虽未及时按照公证遗嘱办理遗嘱继承的相关手续,但魏某也未表示放弃继承,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魏某父母生前以遗嘱公证方式处分的遗产,只要魏某未表示放弃,即视为魏某接受遗嘱继承。
因为王女士与魏某是合法夫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魏某应继承的房产可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王女士和其子女都是魏某的合法继承人,可以共同继承该处房屋。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1122条第1款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第1123条规定:在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1144条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第1152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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