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日报评论员
2022年全国两会召开在即,全国人大代表李东生对治理“网络暴力”提出不少建议,其中有一条是“针对打击网络暴力进行专门立法”。
网络暴力是一个世界性问题。就目前而言,全世界还没有一个国家对“打击网络暴力”有专门立法,有的是在原有法律条文中找依据,有的是在原有法律中增加相关条款和内容。
有人可能会说,既然别的国家都没有对此专门立法,中国恐怕也没有必要。人大代表就相关问题提出自己的建议,是依法履职的表现;对打击网络暴力是否要专门立法,也会有国家相关部门研究。但上述那种“别国没有,所以中国也没必要有”的思维,并不可取。
过去,一些人自觉不自觉地习惯“对标”外国,尤其是西方。例如,一个问题出现,常要看看国外是怎么判的,国外的立法工作是怎么做的,等等。其中,不排除有学习借鉴的考虑,但很多时候其实是一种崇拜心理。
事实证明,只要是中国需要的,即便他国没有,我们也可以大胆开创,而且用得很好。上世纪90年代,中国的《合同法》中就出现了世界首个“后合同义务”的法律条文,开创了民事立法的先例。2021年,人格权独立成编,成就了中国《民法典》独特的七编制法典体例,也首开了世界民事立法之先河。
就在不久前,3月1日在中国正式施行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的第十七条,是全世界第一个对算法推荐行为加以具体约束的法案。在立法问题上,我们有自己的立场和主张,始终立足中国国情,解决中国问题。别人没有,而中国需要,就可以有,并敢于走在前面;别人有的,我们可以没有,这是中国法治建设的底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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