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日报大武汉客户端3月8日讯 买房中发现质量问题,买家选择与对方“硬刚”,坚持要求补签相关违约赔偿协议,否则拒绝履约,结果被对方告到法院索赔40余万元。
买房吃了亏,还要赔钱!3月8日,武汉市洪山区南湖人民法庭副庭长杨洁做客本报“周二之约”直播间(点击蓝字进直播间提问),以案释法时披露这起窝心案。

杨洁正在直播答疑。 记者杨涛 摄
2020年7月,洪山区居民李女士通过中介,以200余万元的价格购买了邻居彭先生的二手房。双方约定,李女士7天后付款,一半现金支付,一半贷款支付。合同签订当日,李女士支付5万元定金、中介费2万余元、按揭服务费1800元。
3天后,李女士带丈夫李先生过来看屋,工程专业出身的李先生看后提出房屋存在电线、漏水等质量隐患。李女士将这一情况告诉中介后,要求与彭先生就电线、漏水、渗水、开裂等房屋及装修质量隐患问题签订补充协议。彭先生不同意,表示房屋如有问题,他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维修。双方僵持不下。一个月后,彭先生发短信通知李女士要求履约未果后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的同时提出,李女士应按合同总价款的20%支付违约金,共40余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合同第六条对“当房屋存在的漏水问题该如何处理”进行了约定,虽未对“装修质量可能存在的问题该如何处理”进行约定,但可参照案涉合同第六条的约定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李女士在合同已有相关约定的情况下,一直要求与原告签订补充协议,导致案涉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有权解除案涉合同并索赔。
法院综合考量案涉合同的履行情况及时间、原告的损失等情况,酌情认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万元。
在直播中,杨洁告诉参与直播互动的网友,买房吃了亏的李女士反成了被告,险赔40余万元,其主要原因就是她遇事没有选择依法维权,向对方索赔;反而通过违约、扯皮、“硬刚”的错误方法向对方施压。结果有理变没理,赔了夫人又折兵。
【法律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购房者签订合同后,发现房屋存在质量瑕疵,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要求出卖方进行维修、补偿,但以此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维权方式不妥,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长江日报记者陈勇 通讯员李金星 高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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