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日报大武汉客户端3月13日讯(长江日报记者耿珊珊 通讯员黄犇)一张字迹模糊的60万元收据,双方当事人对款项性质各执一词,究竟是投资还是借贷?3月11日,记者从武汉市经开区法院获悉,法院通过同案比对识破恶意诉讼谎言,驳回了原告要求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
2014年,胡某通过POS机刷卡形式向某销售公司转账60万元。李某作为公司股东,以公司名义向胡某开具了一张收据。2021年3月,胡某向经开区法院起诉,要求公司和股东们归还60万,李某等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胡某说,这60万是自己借给公司的,现在早就过了还款日期,应该还款。公司股东李某则认为,胡某支付这60万是为了入股,后因经营亏损,胡某不愿意承担损失,才改口说这60万是借款。
经审,胡某在关联另案的庭审中曾经承认,李某将公司评估价值300万元,将其中20%的股份转让给他,但一直没有办理工商登记。同时,该公司曾以工资款、招待费用报销款、业务费用、分工款等名义向胡某支付了23万余元,这说明胡某在一定程度上参与了公司的经营。
据此,法院认为,该案中的60万是投资款,对胡某关于该笔款项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意见不予采纳,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司法实践中,如果当事人之间虽没有进行投资、出资、入股、转股等书面或口头约定,但具备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而非以收取固定收益为目的等相应内涵的,应属投资关系,最终要将按照商法领域的公司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而非适用《民法典》中借款合同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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