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日报大武汉客户端3月23日讯 为巩固拓展我市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全面推进,日前,武汉市医保局等七部门联合印发《武汉市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下称“《实施方案》”)。自2022年1月1日起,武汉市调整脱贫攻坚期内“四位一体”健康扶贫机制,逐步将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并入医疗救助制度,向统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常态化保障平稳过渡。
22日,长江日报记者独家专访武汉市医保局相关负责人对《实施方案》进行了详细解读。
据介绍,为紧密衔接乡村振兴战略,此次调整主要是把原来用于脱贫攻坚时期的特殊政策,按照“四不摘”的要求,根据贫困人口摆脱绝对贫困以后的身份状况后,我市对医保扶贫政策进行全面优化完善。
紧密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帮扶对象调整为农村低收入人口
《实施方案》明确,帮扶对象由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调整为农村低收入人口,包括特困人员、低保、返贫致贫人口、纳入监测范围的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
随着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把一些低收入人群、易返贫人群、边缘人群提前纳入医疗保障、医疗救助范围里,不至于让他们发生疾病的时候,又掉到贫困线以下去。此次《实施方案》作为我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大机制,从机制上化解致贫返贫风险,分阶段指导地方做好政策的过渡和衔接,重在建立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长效机制。
农村特困人员大病报销比例提高5%,完善基本医保制度普惠性综合保障
《实施方案》提出,统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常态化保障,“通过三重医疗保障制度,综合释放梯次减负的效应”。
首先,我市将继续落实农村低收入人口应保尽保。我市将继续实施资助参保,通过更加精准的识别,对农村低收入人口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实行差异化资助政策。我市乡村振兴和民政部门依职能分工,认定相应的农村低收入人口,医保部门“照单全收”,全部纳入我市基本医保的保障范围。据介绍,目前,我市农村低收入人口的参保率稳定在99.9%以上。
“通过建立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解决农村低收入人口基本医疗保障”,我市市域内全体参保人员享受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我市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稳定在70%左右。在此基础上,我市推进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两病”用药保障和健康管理全覆盖。
同时,对我市农村贫困人口实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倾斜保障政策。今年1月1日起,全市农村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封顶线。
此外,在完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的基础上,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对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支付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救助对象按规定实施医疗救助,合力防范因病致贫返贫风险。
提供重特大疾病倾斜救助,优化农村低收入人口医疗救助兜底保障
此前,武汉市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即“四位一体”健康扶贫机制。过渡期内,我市将统筹三重制度保障,实施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待遇调整。
“此次调整最大的变化在于提升增强医疗救助的制度功能”,聚焦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补齐保障短板、解决保障不足等问题,“强化医疗救助兜底性保障作用”。
今年起,我市将脱贫攻坚期内其他医疗保障扶贫措施资金统一并入医疗救助制度。据介绍,我市医疗救助费用将主要覆盖: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政策范围内费用。农村低收入人口区内就医,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支付后,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将给予倾斜救助。
根据《实施方案》,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我市特困人员住院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救助比例达100%。门诊治疗重症(慢性)疾病、重大疾病及住院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超过5000元(不含住院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特困人员按100%给予倾斜救助等。
农村低收入人口高额医疗费用将纳入因病致贫预警范围
我市将加强部门联动,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救助范围。
同时,建立高额医疗费用患者负担监测预警机制,农村低收入人口和稳定脱贫人口当年累计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我市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人员,纳入因病返贫预警范围;城乡居民医保普通参保人员中,当年累计负担医疗费用超过我市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人员,纳入因病致贫预警范围。
全面建立依申请救助机制,强化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等综合保障措施,精准实施分层分类帮扶。

(记者胡琼之 通讯员孙栋 孙建彬 制表余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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