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日报大武汉客户端4月28日讯 4月28日,市安委会召开2022年度全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部门联席会议,通报我市安责险工作推进情况,进一步学习有关安责险的政策法规。
自2020年5月1日起,武汉市要求全市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强制实施安责险。鼓励引导其他具有较高生产安全风险的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责险。
当前,全市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行业领域参保率已达100%。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均需要强制缴纳安责险和工伤保险。两种保险有何区别?市应急管理局邀请江泰保险经纪公司湖北分公司负责人何胜军进一步进行解答。
何胜军介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企业应承担的责任形式包括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面临的赔偿责任(损失)包括从业人员人身伤亡、第三者人身伤亡、第三者财产损失、事故救援费用、法律费用和调查勘验费用等。“工伤保险、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意外伤害险等保险,保障范围均不及安责险。”
在功能上,安责险的保障范围不仅包括企业从业人员,还有第三者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相关救援救护、事故鉴定和法律诉讼等费用。最重要的是安责险具有事故预防功能,要求保险机构必须为投保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服务。
何胜军介绍,安责险与工伤保险为并行关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发生人员身故及残疾等情况,工伤保险赔付后,安责险可以重复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上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同时,《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按照本办法请求的经济赔偿,不影响参保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依法请求工伤保险赔偿的权利。”
(见习记者魏旭平 通讯员何博 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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