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日报大武汉客户端5月24日讯(记者宋磊 通讯员王丹)5月24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湖北省公共图书馆条例(修订草案)》《湖北省全民健身条例(修订草案)》,我省对以上法规进行重新修订。
《湖北省公共图书馆条例》自2001年实施以来,有力推动了全省公共图书馆建设,推动图书馆事业得到长足发展。为更好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大力推广我省公共图书馆在实践探索、制度建设方面的经验做法,我省对原条例进行修订。
《湖北省公共图书馆条例(修订草案)》进一步规范了公共图书馆服务内容、开放时间和服务要求,对儿童友好型图书馆建设、适老化服务和扶残助残服务作出具体规定。拟规定,除因整体维修或者重大传染病疫情等不可抗力外,公共图书馆开放时间应为:省级公共图书馆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68小时;市级公共图书馆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64小时;县级公共图书馆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54小时。还拟规定,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充分考虑儿童身心特点,构建儿童友好空间,开展阅读指导和阅读服务;联合学校和家庭,开展课外社会教育活动。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为老年人设置阅览专区或者专座,畅通电话预约、人工预约等渠道,提供人工帮扶服务。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还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采选适合残疾人需要的文献信息、配置专用设施设备,为残疾人提供标准化、无障碍服务。
《湖北省全民健身条例(修订草案)》针对原条例实施中存在的适用范围不广、管理职责不清、监管力度不够等问题,增加了全民健身活动的组织、保障以及设施规划等内容。拟作出的新规定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划建设公共体育场馆、全民健身活动中心、体育公园、健身广场等全民健身设施,方便公众就近参加健身活动。新建、改建和扩建城乡居民住宅区,应当将建设配套的全民健身设施纳入建设项目规划,与居民住宅区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投入使用。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公众开放,除季节性因素、体育比赛、设施维护、疫情防控、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需要暂时停止开放的,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外,全年开放时间不得少于330天,每周开放时间不得少于56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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