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晚报讯(记者陈勇 通讯员刘庄园 王田甜)门对门,一户私自将入户大门改成朝外开,致使另一户回家需要侧身进门,双方为此闹到法院。法院判,私改的大门必须恢复原状。
陈先生与程先生是武汉市汉阳区某小区同一楼层的邻居。因为是门对门,该小区开发商向业主交付房屋时,两户房屋的入户门均为向内开启。2020年8月,程先生对房屋进行装修,物业公司提醒,入户门需要改变开启方向的,必须经相邻业主书面签字同意方可改造。程先生通过微信与对门的陈先生联系,表示想将自家的入户门改为外开,陈先生以安全为由拒绝。但程先生仍坚持将自家的入户门改为外开。陈先生表示,两家中间的走廊面积狭窄,程先生将自家大门改为外开门后,给陈家的通行、通风、采光及人身安全造成了严重妨碍,应恢复原状。程先生不理,陈先生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程先生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入户门为内开门。
法官实地调查发现,陈先生和程先生门对门,两家之间的公共走道宽约1.3米,程先生家大门宽约90厘米,向外全开,公共走道的间隙仅为40厘米,只能侧身进出,十分狭窄。
法院审理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户主、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未经相邻业主同意,擅自改变入户门方向的行为侵犯相邻业主合法权益,应排除妨碍、恢复原状。本案中,被告改变规划建设设计,将入户门改为向外开启,原告出行必须经过被告的房屋,当被告入户门开启时,留给行人通过的距离过于狭窄,会对原告正常进出造成一定的影响。尤其是在发生火险或者其他紧急情况时,会影响相邻方的安全疏散,且在日常开关门时,存在人身和财产安全隐患。因此,被告擅自改变入户门方向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予停止。
2022年5月26日,记者从汉阳区人民法院获悉,法院判决被告程先生将入户门恢复原状,向内开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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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272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288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户主、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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