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我们
荆楚网 >

牧场夫妻闹离婚 276头牦牛怎么分 这么“牛”的离婚场面忙坏了法官

发布时间:2022年06月01日08:28 来源: 武汉晚报

经过14个小时的处置,执行行动圆满结束,价值200多万元的牦牛“各有归处”。

牦牛分割现场。

法官宣讲法律政策,安抚双方情绪。

夫妻一场,四川阿坝州红原县的扎某某与俄某的缘分走到了尽头,二人离婚后,276头牦牛的“分割”,成了难题。

5月22日,一场特殊的执行案在四川阿坝州红原县龙日镇一个牧场内举行。在阿坝州红原县法院法官、法警以及当地干部的努力下,经过14个小时的处置,该场执行行动圆满结束,价值200多万元的牦牛“各有归处”。

【现场】

离婚判决生效

276头牦牛怎么分家

5月25日,阿坝州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这起离婚纠纷案。

案件当事人扎某某与俄某原为自由恋爱,不过婚后生活当中,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因家庭琐事而产生争吵和冲突,法院在经审理过后,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离婚。婚内共同财产根据判决书进行比例分割,离婚双方均未在法定期限内上诉。

但是离婚判决生效后,双方婚内共同财产中涉及到的276头牦牛的分割成为了“难题”,在这一点上,双方迟迟不能达成一致,诉讼期间甚至还发生过肢体冲突。

在过去几个月中,安抚当事人情绪、释法说理、主持财产分割工作让法官尕让卓玛耗费了大量心血。

捏着当事人的离婚证明书,5月22日早上8点,在红原县人民法院副院长赵国贤的带领下,尕让卓玛和法院14名干警一同踏上了前往红原县龙日镇的路途。

在那里,276头牦牛排列在护栏中静静等待,一场“特殊”的财产分割活动即将拉开帷幕。

这起离婚案的承办法官尕让卓玛介绍,一方面,双方当事人在诉讼期间曾多次发生纠纷,家庭纠纷有升级为家族矛盾的风险。另一方面,双方共同财产中有近300头牦牛需要分割,如何使法院判决扎实有效得到执行,令当事人服判息诉,是此行的重中之重。

为确保财产分割工作顺利进行,法院方面严阵以待,不仅协调龙日镇党政主要负责人、派出所干警、当地村干部等全程参与协助,还提前对参与本次行动的法官、法官助理、干警等进行了详细分工,领导小组负责指挥统筹、安保小组负责现场秩序维护、法治宣讲小组负责释法说理。

大家席地而坐

法官14小时挨个数牛

这样的“大场面”,在龙日镇一个牧场内发生着。

当天上午,众人来到远牧定居点,牧场青草在山坡逶迤而行,远处尚待“分割”的牦牛群则不时发出温顺的低鸣。

现场,大家席地而坐,法官们分别约谈双方当事人,并进一步向双方宣讲法律政策,安抚他们的情绪。

在解答法律问题的过程中,法官们则充分听取双方的意见看法,尊重当地合法合理的村规民约,并邀请村支书进行现场监督,财产执行现场秩序井然。

随着护栏的慢慢打开,一头头牦牛从中次第走出,尘土在人们的吆喝声中不断膨胀又落下,尕让卓玛的这件“心头案”也渐渐落了地。

最终,男方领回了当初带来的23头牦牛,同时带走了婚后双方共同拥有的100头牦牛中的20头,剩余233头牦牛则归女方及其家人所有。

参与此次行动的一名法院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当天的工作难点在于做通双方思想工作以及牦牛财产分割,因为涉及的276头牦牛大小和品种不一,价值也不一样。

276头牦牛“各有归处”,随后,在男方依据判决向女方支付共同存款6万元后,法院为两人发放了离婚证明书,本次历时14小时的执行行动圆满结束,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法治观念深植群众心中,用执行力量兑现裁判结果,本次行动不仅是《民法典》在当地的一次生动实践,也从推进现代化婚姻观念、促进男女平等的角度对当事人进行了一次思想教育,希望他们在离婚后也能共同关心自己的孩子,同时,以勤劳和努力创造各自美好的新生活。”红原县法院有关负责人总结道。

【解读】

离婚诉讼时这样分割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另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七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八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第三十条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第三十一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综合《成都商报》、封面新闻报道

【责任编辑:徐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