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日报大武汉客户端6月8日讯 自己不采砂,但是倒卖运输江砂,照样构成犯罪。6月7日,长江日报记者从江汉区法院获悉,在一起非法采矿案件中,对居间介绍、倒卖运输江砂的被告人李某、王某某、何某某、杨某以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至四年六个月不等,并处三万元至十万元不等的罚金,追缴及没收违法所得。
2020年8月,被告人王某某、何某某经被告人李某介绍向他人购买盗采的江砂,由被告人杨某运输江砂,被告人王某某、何某某随后将江砂转卖给他人获利。仅在2020年8月15日、17日及21日,他们四人以居间介绍、转手倒卖、运输江砂等方式参与的非法盗采江砂数量就达到了7600余吨,价值共计50万余元。
另外,李某还以前述相同方式参与盗采江砂近三万吨,王某某还以前述相同方式参与盗采江砂三千吨。
承办法官介绍,砂石资源是重要的建筑材料,且由于供不应求,价格高涨不下。河砂是质量最好的天然砂,而长江江砂又是河砂中的佼佼者,这使得长江流域的非法采砂犯罪行为曾一度频发,如何精准、高效打击非法采砂的犯罪行为一直都是刑事审判的重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江汉区法院审理认为,事先通谋,明知是犯罪所得的矿产品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以非法采矿共同犯罪论处。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王某某、何某某、杨某相互纠合,其行为均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论处且均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遂作出前述判决。
(长江日报记者耿珊珊 通讯员黄菊兰 黄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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