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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旬老人看守工地被拖欠工资四年,诉至法院获支持

发布时间:2022年06月22日10:18 来源: 荆楚网

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 蔡丽琴)八旬老人宋某看守工地四年,工资欠了四年。近日,原告宋某与被告吴某、张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大冶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吴某应支付原告宋某工资款18680元,有力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2016年,宋某经张某介绍到吴某承包的工地看守场地。截止至2019年12月,吴某总计欠宋某工资款39000余元。此后,吴某支付了原告工资款5600元。2021年9月,张某从吴某承包工程的发包方领取18万余元,并向吴某出具收条,其中写明“含老宋工资一部分”。此后,张某支付了原告宋某工资15000元。其余工资18000余元,宋某向张某、吴某催讨未果,遂向法院提出诉讼。

诉讼中,吴某连连“喊冤”,“他在我这看场4年是不假,剩余工资我给了张某,应由张某支付他工资。”

对吴某的说法,张某并不认同,“我领取的18万余元中,除已支付原告的15000元外,其余的是我和我老婆的工资,以及吴某向我借款的本息,所以宋某剩下的工资款,不应我来支付。”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吴某聘请原告宋某看守场地,尚欠原告工资款18000余元未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原告宋某要求被告吴某支付工资款18000余元的请求正当,予以支持。原告宋某并未委托张某代领工资款,被告张某向吴某出具的收条虽载明“含老宋工资一部分”,但其未认可包含原告的全部工资款。吴某提出原告剩余的工资款18000余元应由张某支付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被告张某并非原告宋某的雇主,原告宋某要求被告张某与被告吴某共同支付工资款的请求无依据,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近年来,大冶法院高度重视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优化“立、审、执”三个环节,畅通立案渠道,实现“线上线下”立案,跨域立案,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提高审判质效,提高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加强与劳动行政部门、工会等部门对接,促进矛盾多元化解;加大执行力度,强化财产保全等多种措施运用,并及时发放执行案款,确保农民工合法权益能够尽快实现。

2022年以来,大冶法院共审结劳务合同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186件,为农民工追回工资款300万余元。

【责任编辑:王焱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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