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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对方“有错在先”不是实施家暴的借口

发布时间:2022年07月15日14:27 来源: 中国新闻网

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二级高级法官王丹介绍,实践中,被申请人对自己实施的家庭暴力行为往往提出各种辩解。以对方“有错在先”为由为自己的行为寻找借口,甚至借机通过暴力的方式控制对方,是比较常见的情形之一。对此,她强调,任何理由都不是实施家庭暴力的借口,认为家庭暴力“情有可原”的想法是完全错误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被申请人认可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但辩称申请人有过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家庭暴力是违法行为,甚至有可能构成犯罪,要坚决予以抵制和打击。

王丹指出,如果一方存在出轨等过错的,其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考虑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再比如,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如果一方存在与他人同居等重大过错的,还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记者 单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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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肖梦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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